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国省干线公路横十一线
东山县宫前至山只段工程建设农用地
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7〕2号

东山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国省干线公路横十一宫前至山只段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东政综〔2016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东山县境内农用地30.0459公顷(其中耕地16.8469公顷)、未利用地0.455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东山县陈城镇陈城村水浇地2.4181公顷、旱地5.3651公顷、园地0.3032公顷、其他农用地0.42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30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4824公顷,港口村旱地0.5149公顷、园地0.0346公顷、其他农用地5.504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5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246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206公顷、其他土地0.0251公顷、未利用土地0.0642公顷,宫前村旱地1.2754公顷、园地0.0388公顷、其他农用地0.136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24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6714公顷、未利用土地0.0588公顷,湖塘村水浇地0.0827公顷、旱地7.0062公顷、园地2.5078公顷、林地0.7937公顷、其他农用地1.045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15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219公顷、未利用土地0.3077公顷,黄山村旱地0.1845公顷、园地2.2833公顷、其他农用地0.128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708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2.4205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国省干线公路横十一线东山县宫前至山只段工程建设用地。

二、东山县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东山县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15

扫一扫手机阅读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