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连城县永丰水库工程建设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22〕178号

连城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连城县永丰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连政综〔2022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减项目用地5.2146公顷。核定将连城县境内农用地60.9563公顷、未利用地3.803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连城县莒溪镇莒市村林地59.6546公顷、其他农用地0.6218公顷,詹坑村林地0.5557公顷、其他农用地0.1242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60.9563公顷;使用国有其他土地3.8037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64.7600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连城县永丰水库工程建设用地。

二、连城县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连城县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四、连城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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