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惠安县县道310线
辋川至紫山段道路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4〕207号
惠安县人民政府:
《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县道310线辋川至紫山段道路工程项目用地的请示》(惠政文〔2014〕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将惠安县境内农用地32.7675公顷(其中耕地23.0997公顷)、未利用地1.753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惠安县螺城镇梅山村水田7.6763公顷、旱地3.31公顷、园地0.7949公顷、林地2.8871公顷、其他农用地2.497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866公顷、其他土地0.357公顷,辋川镇玉围村水田1.058公顷、旱地5.094公顷、其他农用地1.122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79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729公顷、未利用土地0.2833公顷,紫山镇坝下村水浇地2.6556公顷、水田0.9069公顷、旱地2.3989公顷、园地0.0503公顷、林地1.0945公顷、其他农用地1.220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89公顷、其他土地1.1136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5.2498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惠安县县道310线辋川至紫山段道路建设用地。核减面积0.8333公顷。
二、惠安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惠安县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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