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龙江南路东向延伸线
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21〕426号
福清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龙江南路东向延伸线道路工程建设用地的请示》(融政综〔2021〕3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清市境内农用地29.2293公顷(其中耕地18.0376公顷)、未利用地0.085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福清市龙江街道安民村旱地2.0994公顷、林地1.3490公顷、其他农用地0.4860公顷,东南村水田0.0951公顷、旱地2.0021公顷、林地0.8322公顷、其他农用地0.927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45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05公顷,海口镇岑兜村水田3.5230公顷、旱地2.8314公顷、园地0.2826公顷、林地2.3426公顷、其他农用地3.675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534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4579公顷、其他土地0.0852公顷,洋坂村旱地0.1188公顷、其他农用地0.022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207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2.9336公顷;使用国有水田7.2632公顷、旱地0.1046公顷、其他农用地1.2727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1.5741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龙江南路东向延伸线工程建设用地。
二、福清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清市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四、福清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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