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
闽政文〔2000〕417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国发[2000]30号)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研究,结合我省实际作以下补充规定,请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认真贯彻,并请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相应规定。
一、严格控制,切实精简会议
(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的高度,重视精简会议的工作,严格把关,自觉精简。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准备不充分、没有明确主题、不解决实际问题的会议不开;上级会后已发文件或重要内容已在报刊公布的,不再层层开会传达;凡可归并召开的会议,要合并召开。
(二)各部门召开全省性工作会议,原则上一年一次,并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召开全省性会议的计划报送经费主管部门审核、由经费主管部门汇总后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2001年各部门召开全省性工作会议的计划请于2001年2月上旬报送经费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送省政府办公厅备案。)。每场会议召开前,各部门须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专项报批。经批准后,经费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议批复函》核定会议经费并办理核拨手续。对违反规定、超标准开会的,经费超出部份,经费主管部门不予核拨或报支,并按有关规定处理。部门召开全省性工作会议,因特殊原因必须超过一次的,要说明理由,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严格审批。
(三)凡属一般传达上级精神、部署工作、表彰先进等方面的会议,要尽量利用现代通信和传播工具,如可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形式,不集中开见面会。在条件具备和工作需要的情况下,电视电话会议可以一次性直接开到基层,以免层层开会传达。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召开的全国性电视电话会议结束后,经省长或分管副省长批准,电视电话会议可紧接着就同一议题结合本省实际加以贯彻部署,不另召开会议贯彻部署。
(四)除部署涉及各部门的综合性工作或需要研究由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下级政府共同完成的重要专业性工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会议外,其它由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以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
各部门确需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会议,须会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提出申请的部门发文,文中写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XXX会议”;如省人民政府批准请下级政府负责人出席会议的,文中应予以写明。
(五)部门召开全省性工作会议,一般要贯彻下开一级的原则。严格限制邀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所辖部门负责人和省管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出席会议的,由承办部门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批。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请下级政府领导出席的全省性会议,由提出申请的省直部门发文,文中应写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召开XXX会议,请XXX政府负责人出席会议”。
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同意请各县(市、区)政府所辖部门负责人和省管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出席全省性会议,由提出申请的省直部门发文,文中应写明:“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意,召开XXX会议,请XXX部门或XXX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出席会议”。
(六)任何部门不得在下发的会议通知中擅自写明“省人民政府决定(或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召开XXX会议”。
未收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议批复函》、《会议批复函》未写明“同意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XXX会议”或未注明“同意请XXX政府负责人出席会议”的,任何部门不得在会议通知中写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或同意),召开XXX会议”或“要求下级政府负责人出席会议”。
《会议批复函》中未写明“同意请下级政府XXX部门负责人和省管XXX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出席会议”的,任何部门不得在会议通知中写明“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或同意),召开XXX会议,请XXX部门或XXX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出席会议”。
(七)各部门召开会议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规模,缩短会议时间,减少与会人员,提高会议质量.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会期不超过3天、人员控制在150人以内。部门内部的业务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2天、人员控制在50人以内。超过上述会期和人员控制数的,一律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批。各部门对内设机构召开的会议,尤其要管紧管严,不得越权召开。
(八)严格会议审批制度。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上报关于召开会议的请示,应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文中应写明会议议题、会议日程安排、会期、与会对象和人数、经费预算等内容。会议请示统一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负责签收。经批准,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对会议有关事项作出明确答复,并及时向请示部门发出《会议批复函》。各部门应认真执行有关“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召开‘片会’”的规定。
(九)严禁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厅字[1998]23号)规定的12个风景名胜区开会。召开会议要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会议场所尽量安排使用机关内部招待所和礼堂,或到规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召开,不得租用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饭店开会。会议地点所在地的与会人员一般不安排住宿。除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表彰会、劳模会和先进代表会的特定对象外,其他会议一律不得发放奖金、纪念品和各种礼品。会议期间不得组织参加各种商业性娱乐活动.
(十)各部门应将会议通知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备案,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召开的全省性会议、请其他部门、各级政府负责人或各级部门、省管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席的业务会议的情况,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此项工作的督查。
二、规范管理,大力精简文件
(一)《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各部门应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新《办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尽快熟悉《办法》,自觉执行《办法》,遵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的规则,确保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1.要加强公文审核把关工作。公文审核把关是公文处理的核心环节。按照《办法》规定,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公文审核过程中,应遵循“坚持政策、严谨细致、注重质量、精益求精”的原则,发现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与政府工作要求不一致、体例格式不规范、文理表述不清、该与其他部门协商而没有充分协商会稿、明显属于部门职责的和不需发文的,坚决予以退文并办理退文说明,切实把好行文关、内容关、政策关、法制关、文字和格式关。
2.凡是报送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公文,要由公文制发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通过省政府办公厅文电处传递,原则上不直接送给领导同志本人或以其他方式报送。
(二)要确保公文的协商会签制度得到落实。有关部门在公文拟制和办理过程中,遇到涉及其他地方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尽可能取得一致意见,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所涉及部门的主要领导也应参加或委托分管领导把明确意见带到会上。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列明各方依据,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征求部门意见或部门与部门之间征求意见,各单位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不按时反馈的,按无意见处理。因故不能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的,也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书面报告原因并表明延时反馈具体意见的期限。
(三)办理公文应本着深人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原则,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树立务实高效的行政新风。
(四)各部门要在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上多下功夫。在此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把本单位、本部门的发文总量减下来。
(五)严格控制发文数量。
1.领导同志在会议上的讲话,一般不再以本单位正式文件印发。凡是会议上已印发的、报纸上已登载或发过传真电报的领导讲话,除再作出修改补充外,一般不再印发。在报纸上已登载或发过传真电报的通知、决定,一般不重复行文。
2.凡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一律在《福建政报》上刊登公布。文电部门不再大范围印发。
3.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般只转发国务院及办公厅的有关文件,不转发国家部委的文件,国家部委抄送省政府的文件,确有必要转发的,应由相关部门自行转发,涉及面广的也可通过《福建政报》刊发。
4.各部门一般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不得重复发文,不得随意扩大文件的分发范围。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核事项外,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部门不直接向各级政府正式行文;各级政府收到此类文件,可不予受理。
5.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凡属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行文;涉及多个部门的,由主办部门牵头,联合有关部门发文,一般不报省人民政府批转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须经省政府审批的事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六)严格控制部门内设机构对外发文。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对外正式行文。各部门要加强对内设机构发文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擅自对外的正式行文,要立即予以撤消,并通报批评。
(七)积极利用现代化通信和技术手段开展工作。目前,省人民政府办公业务计算机远程网络已覆盖省直单位、市、县(区)政府,形成三级网络。各单位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坚持每个工作日上、下午都要上网收发电子邮件,确保网络传输系统的时效性。要切实转变观念,改变只有依靠召开会议和印发纸质文件才能完成工作的传统做法,朝着“电子政府”的方向努力。
(八)要认真做好各种简报的清理、整顿工作。2001年上半年要对各部门现有的简报再进行一次清理、整顿,严把简报审批关,大力压缩简报的种类和数量。简报的内容要言之有物,实事求是,反对空话套话,力戒形式主义。要尽量利用电子化信息报送渠道反映情况,凡可以通过网络传递的,不再以纸质形式传递。
(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不为新闻出版单位或省直单位以省政府或办公厅名义发征订通知、编书通知、征集广告通知等,有关文件应由刊物出版单位自行行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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