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福建省财政扶贫资金县级
报账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0〕25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福建省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二OOO年十一月六日)
省财政厅制定的《福建省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现根据《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报账制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县级报账的财政扶贫资金。即:各级财政安排的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含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扶贫贷款贴息等),以及其他明确规定用于扶贫项目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县(市)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县级报账工作。
第四条 实施报账的扶贫项目选定和管理。省、各设区的市下达的扶贫项目以省、各设区的市扶贫职能部门下达的文件为依据;县级安排的扶贫项目,根据县(市)脱贫规划和乡镇上报的扶贫项目,由县(市)扶贫职能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扶贫项目进行考察论证,项目确定后由扶贫职能部门提出分配方案,会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
第五条 县(市)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扶贫资金后,应将本级的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地存人扶贫资金专户。
第六条 县(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将资金分次直接拨到项目建设单位,也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前预拨部分资金。
对实行公开招标承包核算的单项工程,根据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承包合同,在完成相应的工程任务后,由承包单位或承包人提出用款计划,经工程行政负责人和工程技术负责人签字,报县(市)扶贫职能部门审核后,送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必须在10天内予以办理,并预拨资金。
对未实行承包的项目,由工程指挥部或承建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提出用款计划;经县(市)扶贫职能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必须在10天内予以办理,并预拨资金。
第七条 对扶贫工程所需的钢筋、水泥等大宗物资原则上应根据政府采购办法执行。由县(市)扶贫职能部门和财政部门采取投标的办法,选择价廉物优的供货厂商供应工程物资。
第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拨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根据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情况拨付资金;二是资金拨付必须与项目计划相衔接;三是先使用自筹资金再使用上级拨付资金。
第九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程序如下:
1.实行公开招标的承包工程,县(市)扶贫职能部门和财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标底进行测算,择优选定施工单位。工程竣工后,项目承包单位或承包人凭承包合同、工程预决算和已经工程技术人员、工程行政负责人、县〔市)财政经办人员和县(市)扶贫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的竣工验收单及发票,到财政部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和报账手续。财政部门在收齐有关材料后,15天内应办妥报账手续,并留足l0%—20%的承包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具体比例由县财政确定),用于支付因施工质量出现问题而发生的维修费用。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一年内未出现质量问题,应将质量保证金如数拨给承包单位或承包人。
2.未实行承包的工程,资金报账凭原始发票报销,对确实无法取得原始发票的,可采用自制原始凭证(格式附后)。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项目工程技术员、工程行政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签字,并填制“报账清单”(格式附后),经县(市)扶贫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向财政部门办理报账手续,财政部门应在15天内办妥报账手续。
第十条 县级报账制是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一项新的重要制度,各地必须认真执行,对不按本制度规定实行报账制的受援县(市),省财政厅将商有关扶贫职能部门调减其扶贫资金的数额。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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