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
第二批取消审批等事项的通知

闽政〔2001〕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决定》(闽委发[2000]7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审批、审核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省政府研究决定,取消一部分不适应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审批、审核等事项。现将经省政府批准的第二批取消的省直部门审批、审核等事项共141项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直各部门必须遵照执行,不得再将取消事项再列职能范围。


  附件:省级政府部门第二批取消审批等事项目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OO一年一月五日

附件:


省级政府部门第二批取消审批等事项目录(总共141

 

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取消项目4项)


  (一)取消3项审批事项


  1.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省属农业项目(不含水利项目)、房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2.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总投资在2亿元以下的省属内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3.煤炭调运计划。


  (二)取消1项审核事项


  重油的立户申请。


  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取消项目37项)


  (一)取消13 项审批事项


  1.企业技术改造周转金;


  2.酒家(餐饮企业)经营等级(省定标准);


  3.水泥包装袋准用证;


  4.建材非金属地质勘查详查设计、勘探设计;


  5.省重点及大中型建设项目基建材料供应资格;


  6.重点物资铁路进闽运输计划;


  7.冶金矿山开采工业指标;


  8.冶金矿山闭坑;


  9.全省铁矿产品出省车皮;


  10.输变电设备技术及产品鉴定;


  11.电网作业企业单位资格;


  12.鼓励类中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限上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


  13.电工产品进网许可证。


  (二)取消20项审核事项


  1.建材非金属地质勘查工业指标标准;


  2.机电行业、冶金行业社团组织设立、变更、注销、年检审查;


  3.冶金行业国家行业、省级质量管理先进企业、优秀QC小组积级分子审查;


  4.冶金矿山储量报销;


  5.冶金矿山火工用品;


  6.冶金行业建设项目进口设备;


  7.冶金行业计量定级、升级;


  8.冶金行业质检站、计时检定机构资质;


  9.实物租赁市场或企业试点资格;


  10.商品流通一级代理商资格;


  11.纺织细纱机生产许可证;


  12.机械工业产品质量等级评定;


  13.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


  14.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工作进度表;


  15.机械企业安全性评价;


  16.确认外商投资技术先进型企业;


  17.水泥包装袋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18.酒店酒家经营等级(国家特级);


  19.中药材专业市场设立;


  20.重大项目和纺织、兵器、航天行业非试点城市项目。


  (三)取消4项备案事项


  1.属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技改项目;


  2.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技术改造年度计划;


  3.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使用散装水泥工种的施工合同;


  4.国家、集体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


  三、省教育厅取消项目10项)


  (一)取消7项审批事项


  1.普通高等学校购置“211工程”重点学科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


  2.确定博士生指导教师;


  3.高校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4.批准高校正高职务教师延长退休时间;


  5.批准高校教师退休后补助费增发至原标准工资的100%;


  6.高校在机构、职数限额内设置管理、教学、科研等内设机构;


  7.评定普及普通话示范校。


  (二)取消2项审核


  1.高校处级及中级职称以下人员短期出访;


  2.高校教师出国参加自然科学国际学术会议。


  (三)取消1项核准事项


  师范类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函授助学机构的设置。


  四、省科学技术厅(取消项目2项)


  取消2项审批事项


  1.科研机构自营进出口权的申报;


  2.外商投资技术先进型企业认定。


  五、省公安厅(取消项目1项)


  取消1项审核事项


  省直属企(事)业保卫干部申报政工职务资格审核。


  六、省财政厅(取消项目1项)


  取消1项审核事项


  省级自筹基建资金。


  七、省人事厅(取消项目13项)


  (一)取消12项审批事项


  1.计划内自费生录用干部;


  2.普通大中专自费毕业生“农转非”;


  3.自费毕业生落户;


  4.成人高等教育大专“专业证书”班;


  5.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计划;


  6.聘用制部续聘


  7.省政府工作部门任命的工作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的开除处分;


  8.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发放;


  9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家属子女“农转非”;


  10.人才信息广告;


  11.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点条件的核准;


  12.省属事业单位开展评聘分开试点工作审批。


  (二)取消1项备案事项


  各市(地)、厅(局)组建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八、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取消项目6项)


  (一)取消5项审批事项


  1.仲裁员培训单位资格;


  2.纺织压绽提前退休工种;


  3.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和合格鉴定站(所)评估认定;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认定;


  5.省级合格技校评估认定;


  (二)取消1项核准事项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工资总额的核准。


  九、省建设厅(取消项目11项)


  (一)取消7项审批事项


  1.建筑新产品推荐;


  2.筑施工企业试验机构资质;


  3.招标单位资质及标底审查;


  4.建筑业企业内部审核员注册批准;


  5.监理工程师培训单位资质;


  6.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单位资格;


  7.车辆清洗站。


  (二)取消1项审核事项


  外资物业管理企业设计;


  (三)取消1项核准事项


  建筑工程质量等级核验。


  (四)取消2项备案事项


  1.省外、省属勘察设计单位在闽承接勘察设计任务合同;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十、省交通厅(取消项目7项)


  (一)取消2项审批事项


  1.道路货物运单领购证及运单领用;


  2.商品汽车发送经营资质。


  (二)取消5项核准事项


  1.运输企业向旅客、货运代征车辆通行费标准;


  2.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秀工程奖;


  3.车购费价格信息;


  4.进口车免征车购费;


  5.免征车图册。


  十一、省信息产业厅(取消项目4项)


  (一)取消2项审批事项


  1.直属企事业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2.直属企业外商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


  (二)取消1项审核事项


  信息行业办理出口技改项目。


  (三)取消1项备案事项


  信息产业外商投资出口型技术先进型企业备案。


  十二、省水利厅(取消项目7项)


  (一)取消6项审批事项


  1.水利施工企业综合业绩评定;


  2.地方电力明星企业命名;


  3.全省水利系统综合经营“十佳”优秀企业;


  4.水利系统科技进步带头奖;


  5.水利系统优秀中青年科技人员奖励;


  6.全省水利水电科技项目立项。


  (二)取消1项审核事项


  省属大型、跨市(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十三、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取消项目1项)

  

取消1项备案事项


  省级自行审批限额以上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


  十四、省文化厅(取消项目1项)


  取消1项审核事项


  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的设立。


  十五、省卫生厅(取消项目1项)


  取消1项审批事项


  爱婴医院评估。


  十六、省林业厅(取消项目5项)


  取消5项备案事项


  1.野生动物猎捕证;

   

2.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3.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

  

4.省内野生动物准运证;

  

5.重点和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省运输证明。


  十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取消项目2项)

 

 取消2项核准事项


  1.医疗卫生单位计量达标证书;


  2.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十八、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取消项目6项)

 

取消3项审批事项


  1.药品包装材料生产企业立项;


  2.《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


  3.《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


  (二)取消1项审核事项


  药品行业实验动物合格证。


  (三)取消2项核准事项


  1.《药品生产技师管理规范》达标审查;


  2.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年检。


  十九、省旅游局(取消项目1项)


  取消1项备案事项


  旅游涉外定点单位。


  二十、省海洋与渔业局(取消项目12项)


  (一)取消4项审批事项


  1.真鲷鱼、石斑鱼、鱼等鱼苗、对虾亲体收购证;


  2.石斑鱼、鱼、真鲷、中华绒鳌蟹苗种、对虾亲体准运证;


  3.远洋渔业企业登记;


  4.扩建、新建鳗鲡养殖场


  (二)取消8项审核事项


  1.农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


  2.省厅级水产科学进步奖;


  3.省级水产科学技术进步奖;


  4.农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


  5.远洋渔业对外合作项目;


  6从事渔业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


  7.渔业非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


  8.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


  二十一、省物价局取消项目8项)


  (一)取消7项审批事项


  1.药品出厂、批发价格;


  2.邮电通讯器材批发、零售价格,


  3.机动车维修收费;


  4.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5.农膜原料供应价、出厂价;


  6.省统配煤炭出厂价格;


  7.文化娱乐门票价格。


  (二)取消1项审核事项


  早籼稻定购价格和保护价格。


  二十二、省口岸与海防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取消项目1项)


  取消1项核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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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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