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
人民政府会议组织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闽政办〔2000〕254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了《福建省人民政府会议组织的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会议组织工作的有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省人民政府会议的组织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保证会议质量,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一、会议的组织分工
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及省人民政府决定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含全省性电视电话会议)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含全省性电视电话会议),由申请召开会议的省直部门或单位负责组织。
二、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
(一)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出席人员为省人民政府全体成员,即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各厅厅长、各委员会主任。可安排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和副主任、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市长及政府序列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可邀请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
(二)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省人民政府成员的提议,提出书面报告,经秘书长审核,报省长确定。
(三)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提请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应提交会议送审文稿及有关说明,在会前30日送达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送审文稿等会议文件须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送分管副省长原则同意并签注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审议。
(五)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议程、列席人员的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与会议文件一并提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后,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书面通知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或单位;需在全体会议审议的会议文件,一般应在会前送省人民政府全体成员审阅。
(六)省人民政府成员因故不能与会的,须以书面形式通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准假后应指定其他负责人与会。列席人员应为单位负责人。
(七)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需要就有关事项作出决定的,应通过充分酝酿,广泛听取建议,集中正确意见,由会议主持人作出决定或会议总结。
(八)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记录,并根据会议主持人作出的决定或会议总结草拟会议纪要,经秘书长核稿,送省长签发。
(九)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和文件,需要报请省委审定或备案的,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依据会议纪要草拟公文并附会议有关文件,经秘书长签发后送达省委办公厅。特别重要的,由秘书长核稿,经省长签发后报送省委。
(十)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需要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或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草拟议案文稿,经分管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核稿,由分管副省长审核,送省长签发,以省长名义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十一)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省人民政府规章,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草拟公文,经分管副秘书长核稿,由分管副省长审核,由省长签署《福建省人民政府令》予以公布,并报国务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一)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出席人员为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可安排与议题有关的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和副主任、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省直单位或下级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需要提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由主办部门做好充分准备。有关内容经认真协调仍有较大分歧的,可由分管副省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再作协调并提出意见。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须按照工作分工,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审核,送分管副省长审核并签注同意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意见。
(三)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汇集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成员的书面提议,并附议题有关文字材料,经秘书长提出安排意见,报省长决定。
(四)对已确定安排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有关部门应提交送审文稿、起草说明或工作汇报及意见等会议文件,一般在会前3日送达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五)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程、列席人员的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经秘书长核定,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或值班室书面或电话通知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或单位。
(六)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与会的,须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省直有关单位特别是主要汇报单位,应由主要负责人或按会议通知要求派员列席会议,除主要汇报单位外不带助手。会议列席人员因故不能与会的,应授权本单位其他负责人与会;凡会议内容有明确通知的,须带明确意见到会。
(七)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应认真听取有关方面情况、意见和建议,在会议上发表意见。经过充分讨论,由会议主持人作出有关决定或会议总结。受省长委托主持的会议,会议主持人会后向省长报告会议情况。
(八)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记录,并根据会议主持人作出的有关决定或会议总结草拟会议纪要,经秘书长核稿,由省长签发。受省长委托主持的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其会议纪要由秘书长核稿后,经会议主持人审核,送省长签发。
(九)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和文件,需要报请省委审定或备案的,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依据会议纪要草拟公文并附会议有关文件,经秘书长签发后送达省委办公厅。特别重要的,由秘书长核稿,经省长签发后报送省委。
(十)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需要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或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草拟议案文稿,经分管副秘书长核稿,由分管副省长审核,送省长签发,以省长名义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十一)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省人民政府规章,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草拟公文,经分管法制工作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核稿,由分管副省长审核,送省长签署《福建省人民政府令》予以公布,并报国务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亦应报国务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其他文件,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草拟公文,按工作分工,经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核稿,送省长或分管副省长签发;报送国务院的文件,在分管副省长审核后,送省长签发。
四、省长办公会议
(一)省长办公会议的出席人员为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列席人员为与议题有关的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和副主任、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省直单位或下级政府负责人。
(二)需要提请省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做好准备工作。有关内容经认真协调仍有较大分歧的,可由分管副省长或秘书长、副秘书长再作协调并提出意见。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须按照工作分工,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审核,送分管副省长审阅并签注同意提交省长办公会议的意见。
(三)省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汇集省长办公会议成员的书面提议,并附议题有关材料,经秘书长提出安排意见,报省长决定。
(四)对已确定安排省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有关部门或单位应提交送审文稿、起草说明或工作汇报及意见等会议文件,一般在会前3日送达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五)省长办公会议议程和列席人员的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经秘书长核定,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或值班室书面或电话通知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或单位。
(六)省长办公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因故不能与会的,必须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授权本单位其他负责人与会;凡会议内容有明确通知的,须带明确意见到会。有关单位特别是主要汇报单位,应由主要负责人或按会议通知要求派员列席会议,除主要汇报单位外不带助手。
(七)省长办公会议出席人员应认真听取有关方面情况、意见和建议,在会议上发表意见。经过充分讨论,由会议主持人作出有关决定或会议总结。受省长委托主持的会议,会议主持人会后向省长报告会议情况。
(八)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省长办公会议记录,并根据会议主持人作出的有关决定或会议总结草拟会议纪要,经秘书长核稿,由省长签发。受省长委托主持的会议,其会议纪要由秘书长核稿后,经会议主持人审核,送省长签发。
(九)省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和文件,需要报请省委审定或备案的,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依据会议纪要草拟公文并附会议有关文件,经秘书长签发后送达省委办公厅。特别重要的,经秘书长核稿,由省长签发后报送省委。
(十)省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或通过的文件,需要省人民政府发文的,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草拟公文,按照工作分工,经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审核,送省长或分管副省长签发。报送国务院的文件,在分管副省长审核后,送省长签发。
五、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一)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省长、副省长或受省长、副省长委托的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召开。参加人员为与议题有关的省直单位或下级政府负责人。
(二)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题、出席人员等会议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处提出,经工作分工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审核,由会议主持人确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办处据此以书面或电话通知出席会议的人员或单位。
需要通知下级政府有关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报分管副省长审批;需要通知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报省长审批。
(三)与议题有关的单位应派有关负责人或按会议通知要求派员出席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有关人员因故不能与会的,会前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授权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出席,凡会议内容有明确通知的,须带明确意见到会。
(四)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要贯彻省政府工作总体思路和整体部署,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经过充分讨论,由会议主持人在职责范围内提出协调或处理问题的方案或意见。
(五)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办处负责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记录;并根据会议主持人提出的方案或意见草拟会议纪要,送主持会议的省长或副省长签发;受省长、副省长委托召开的会议,其会议纪要应由主持人审核后送委托人签发。
(六)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定事项需要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的,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办处草拟公文,按工作分工经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核稿,送省长或分管副省长签发。凡内容涉及几位副省长分管工作范围的,签发前须经有关副省长审核会签。报送国务院的文件,经分管副省长审核后,送省长签发。
六、省人民政府决定召开或要求下级政府负责人出席的全省性会议(含全省性电视电话会议,下同)
(一)省人民政府决定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的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部署省政府全局性工作或省政府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会议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由秘书长审核,经省长同意,提交省长办公会议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通知出席会议的单位和人员,文中应明确:“省人民政府决定,召开XXX会议”。
(二)由省直部门或单位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主要任务是:部署涉及各部门的综合性工作或需要省政府各部门、下级政府共同完成的重要专业性工作。
会议方案由省直部门或单位提出,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经分管副省长同意,提交省长办公会议审批。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由提出申请的省直部门或单位发文通知出席会议的单位和人员,文中应明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XXX会议”;有关部门、单位或下级政府应按会议通知的要求派员出席会议。
(三)省人民政府决定召开的或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电视电话会议,属于紧接在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召开的全国性电视电话会议结束后,就同一议题结合本省实际加以贯彻部署的,由省长或分管副省长审批。但应控制会议时间;一般不扩大参加会议层次和人员。
(四)除省人民政府决定或已经省长办公会议批准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外,凡确需下级政府副职出席会议的,应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报分管副省长审批;确需下级政府正职出席会议的,应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呈分管副省长审核,报省长审批。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请下级政府领导出席的全省性会议,由提出申请的省直部门或单位发文通知出席会议的单位和人员。文中应注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召开xxx会议”。有关部门、单位或下级政府应按会议通知的要求派员出席会议。
七、其他事项
(一)对提交省人民政府会议讨论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应事先做好调查研究和协调工作。凡涉及计划、投资、财政、税收、信贷、物价、外汇、机构、编制、物资等问题,以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各主办部门在会前要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加强沟通,吸收合理的意见,主动加以整合。经过协商,意见仍不一致时,主办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都应在会议上如实反映不同意见并提出建议。
(二)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在会后正式形成文件所必需时,经秘书长同意可以由办公厅指定专人录音。其录音资料由办公厅秘书处专人妥善保管,不得复制,保存1个月后由秘书处主要负责人监督销毁。会议的记录要点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负责人审阅后与会议资料一并存档。
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记录要点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办处负责人审阅后与会议资料一并存档。
(三)参加会议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会议讨论的内容,凡未作出决定的,不要传达、扩散;已作出决定的,在对外公布前或不需公布的情况下,均应按工作需要的原则控制传达范围。会议讨论的过程,不要传达、扩散。
需要在会后收回的保密文件、资料和其他内部讨论稿,由会议的主办处负责编号发出,及时收回。
(四)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通过的文件,需要公布、下发或上报的,应在文件标题下注明:“xxxx年x月x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x次全体会议通过”。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文件,需要公布、下发或上报的,应在文件标题下注明:“xxxx年x月x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x次常务会议通过”。
(五)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议定事项中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的,省长和各分管副省长以及秘书长和各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要按照工作分工,认真贯彻执行和督促检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办,各有关处应协助省人民政府领导、办公厅领导主动跟踪督查,将督查情况及时向领导报告,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对策建议。
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将上述议定事项的办理情况向省人民政府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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