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
以工代赈方式若干措施的通知

闽政办〔2021〕1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以工代赈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发改振兴〔20201675号,以下简称《意见》),充分发挥以工代赈在改善乡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增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结合福建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强项目谋划实施。以工代赈,是指组织受赈济者参加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各地要围绕《意见》明确的农村生产生活、农村交通、水利、文化旅游、林业等基础设施领域,积极谋划以工代赈项目。通过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工程项目,发放劳务报酬应不低于该项目中央、省级以工代赈补助资金的15%。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将劳务报酬支付标准、金额和发放名册作为重要参考,对没有达到预期绩效目标、没有足额支付劳务报酬或劳务报酬支付不合理的不予结算。[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农业农村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文旅厅、林业局、财政厅、住建厅、生态环境厅等。以下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不再逐一列出]

二、安排专项资金保障。“十四五”期间,每年在省发改委、农业农村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中各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在省文旅厅、林业局等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中各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专门用于支持相关领域符合条件的以工代赈项目建设,资金由各部门按原渠道下达。(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农业农村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文旅厅、林业局、财政厅)

三、发挥债券资金作用。鼓励市、县(区)将符合条件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需求申报范围。支持市、县(区)在核定的新增专项债务限额内,对相关领域符合条件的以工代赈项目安排新增专项债券时予以倾斜支持,并在组织实施专项债券项目时大力推广以工代赈方式。(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改委)

四、推动资产折股量化。鼓励开展以工代赈资产折股量化分红,在按照标准发放劳务报酬的基础上,将以工代赈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折股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特色产业发展等项目,探索“以工代赈资产变股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变股东、农村劳动力参与收益分配”的资产收益扶持方式。(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文旅厅、林业局等)

五、健全工作激励机制。省发改委、财政厅按上一年度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和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20%安排省级配套资金,用于奖励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市、县(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资金由省级财政中列专项支出预算,通过省发改委部门预算渠道统筹安排。对推广以工代赈方式成效明显的市、县(区),在分配部门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用地用林指标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文旅厅、林业局、住建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等)

六、强化项目督促检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将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成效,列入相关督促检查和乡村振兴试点示范建设项目绩效管理范围。省级各主管部门要采取工作会商、实地督导、联合调研、定期调度等方式,加强工作和技术指导,协同抓好以工代赈工作落实。各设区市(含平潭)和省直各部门要定期梳理总结本地区本部门实施以工代赈项目进展情况,于每年615日、1215日前专题报送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文旅厅、林业局等)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

      赈方式的意见》(发改振兴20201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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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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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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