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下达2021年补充耕地任务的通知
闽政办〔2021〕1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为落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确保全省耕地占补数量、质量双平衡,经省政府同意,现下达2021年各地补充耕地任务(详见附件),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年度任务。补充耕地任务包括补充耕地面积、补充水田面积、旱地改水田提质改造面积、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面积等四项指标。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是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关系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大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色发展理念,高度重视补充耕地工作,及时将年度任务分解下达所辖各县(市、区),落实到具体项目和责任单位,严格考核调度,确保按时保质完成。
二、科学实施补充耕地。各地政府要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充分统筹利用各类相关资金,通过科学实施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修复等,落实补充耕地任务。2021年全省补充耕地任务3万亩中,2.3万亩由自然资源部门通过土地综合整治、生态修复等项目落实,0.7万亩由农业农村部门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落实。土地综合整治、生态修复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统筹考虑农用地、建设用地整理和乡村生态保护修复,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格局,在实现良好的社会、经济、生态综合效益的同时,增加优质耕地面积,提升原有耕地质量。鼓励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根据立地条件实施土地平整,将拟建设区域周边零星非耕地地块纳入建设范围,对具备条件的旱地增加灌溉设施提质改造为水田,并实施土壤改良和地力培肥,增加新增耕地、水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等别。对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符合划定要求的,要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或永久基本农田。
三、确保补充耕地质量。各地要规范补充耕地项目设计,严格执行基建程序和建设标准,加强对补充耕地项目实施的全程监管。积极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各类建设项目占用质量等别8等及以上优质耕地的,原则上应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新增和改造耕地应尽量利用剥离的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改善耕地土壤条件,确保补充耕地质量符合要求。
四、加强新增耕地管护。各地要加强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项目建成后及时与项目所在地乡(镇)或村集体签订项目移交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确保新增耕地稳定耕作;认真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确保“六个严禁”等要求落实到位。
五、严格任务考核奖惩。对新增耕地数量、质量,要严格按照规定核实认定,确保真实、准确。对未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的地区,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在整改到位前,除省及省以上重点项目外,暂停受理该地区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申请。超额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的,超额部分可结转用于下一年度考核,并在下一年度相关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超额完成补充水田任务的,超额部分可用于冲抵旱地改水田提质改造任务。违法建设占用耕地的,追加相关地区下一年度相应补充耕地任务。
附件:2021年补充耕地任务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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