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长乐区2020年度
第四十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21〕109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长乐区2020年度第四十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榕政综〔20202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长乐区境内农用地26.8862公顷(其中耕地17.9925公顷)、未利用地3.332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长乐区湖南镇湖滨村水田5.2328公顷、旱地4.9287公顷、园地0.9953公顷、林地4.2773公顷、其他农用地1.635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4.785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6596公顷、其他土地1.0958公顷、未利用土地0.4589公顷,闽鹏村水田3.4314公顷、旱地1.7475公顷、园地0.5663公顷、林地0.2497公顷、其他农用地0.668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1542公顷、其他土地1.3754公顷、未利用土地0.2674公顷,闽沙村水田0.8167公顷、旱地1.5474公顷、园地0.1568公顷、其他农用地0.291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82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904公顷、其他土地0.1354公顷,仙宅村水田0.2388公顷、旱地0.0492公顷、其他农用地0.052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906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8.9816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福州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州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福州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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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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