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东部固体废弃物
处理中心(四期)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
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21〕10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东部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四期)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厦府〔2019〕18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将翔安区境内农用地34.0363公顷、未利用地0.071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翔安区新圩镇新圩社区园地1.4647公顷、林地9.0383公顷、其他农用地0.216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57公顷、未利用土地0.0714公顷,诗坂村园地1.6787公顷、林地18.4669公顷、其他农用地3.171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31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4.1365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厦门市东部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四期)工程建设用地。
二、厦门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厦门市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地的具体手续。
四、厦门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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