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
《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决定

闽政办〔2020〕4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决定对《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1526号)作如下修改:

将文中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省金融办、设区市行业管理部门认为交易场所可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交易场所依法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评估或者出具审计意见:……”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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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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