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和
《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20〕4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有关工作要求,经省政府研究,对《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0〕3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4〕139号)部分内容作出修改:
一、删除《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第37条,后续条款序号顺递,修改后的版本见附件1。
二、对《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版本见附件2。
附件: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
2.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1日
附件1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全面提升我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1.到2020年,我省知识产权主要发展指标居全国前列,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显著提高,知识产权运用效果明显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不断优化,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显著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深入人心,闽台知识产权交流合作日趋紧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在国内居领先地位。
2.近五年目标:
——激励创造。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年均分别增长12%以上,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年均分别增长15%以上,向国外申请专利的数量占全省年专利申请量的2%。国内注册商标总量达到20万件,其中农产品商标总数达到5万件以上,地理标志商标达到80件以上,福建省著名商标达到2500件以上,8%的省著名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版权自愿登记的数量继续保持全国前3名,实际登记量每年增幅达到20%~2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量年递增10%。地理标志产品数量达到45个。植物新品种申请量达到170个以上,授权数量明显增加,申请的植物种属扩大到10个。
——有效运用。培育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2~3个,培育国家、省知识产权强县(市、区)50个以上,培育各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1000家以上。版权产业产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7%左右,培育8~10个省级版权产业基地,1~2个国家级版权示范城市。培育1~2个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1~2家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培育1个国家级名牌战略实施示范城市、8个省级名牌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建设以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为基础的品牌农业,其中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示范园区10个。力争品牌企业出口占我省出口总额15%,福建省国际知名品牌企业达到150家。
——依法保护。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和司法保护体系更加科学、合理,建立专业知识产权仲裁机构和行业协会调解组织。维权成本明显下降,假冒侵权行为显著减少,反复侵权、群体性侵权以及大规模盗版侵权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普遍提高,形成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
——科学管理。知识产权地方法规和配套政策体系更加完善,各级政府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不断强化,公共服务能力显著提高。知识产权服务业快速发展,运作规范。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普遍提高,大中型企业普遍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二、重点任务
(一)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
3.强化企业创造知识产权的主体地位。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知识产权创造体系。引导企业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提高知识产权的产出能力。扶持企业在石油化工、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有色金属、汽车、船舶、纺织、轻工、建筑材料、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物流业等产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对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核心技术和产品。支持企业通过购买、兼并、特许经营、许可、联盟等方式,获得企业发展所需的知识产权。加大知识产权申请的扶持与奖励力度,支持企业取得境内外知识产权。
4.提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机构与管理制度,深化考核制度改革,把知识产权量化指标纳入到技术职务晋升、业绩考核、收益分配的评价考核体系中,建立既有利于激发教师和科研人员发明创造积极性,又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利益分配机制,调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创造各类知识产权的积极性。
5.培育特定领域知识产权。加快推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研究开发,发展壮大自主设计的集成电路产业。扶持新品种培育,推动育种创新成果转化为植物新品种权。积极引导特色产品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注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等知识产权,提升我省名特优产品的知名度和附加值。重视创意产业知识产权培育,积极扶持动漫、网络游戏等新兴产业发展,形成一批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创意产业品牌。依法鼓励和保护网络域名的注册登记和使用。
6.激励群众性发明创造。大力弘扬创新精神,深入开展小发明、小创造等活动,组织开展优秀专利发明人、技术革新能手、巾帼发明家评选以及青少年发明创造竞赛等,推动群众性发明创造活动广泛开展,激发全社会发明创造热情。
(二)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7.大力促进专利运用与产业化。设立专利运用与产业化资金,完善专利技术要素参与股权和收益分配政策,引导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完善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资本化出资和质押融资等流通机制。促进一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加快建设各类知识产权转化基地,扶持和培育一批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产业化基地和试点示范园区。鼓励和支持企业利用专利的独占、许可、防御等多重功能,进行专利战略布局,积极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促进专利向标准转化。建立企业知识产权预警机制,提升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竞争的能力。促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创新成果向企业转移,提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实施率。
8.实施品牌战略。大力推进以技术创新为基础,以驰(著)名商标、老字号、知名商号和地理标志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福建名牌产品等为核心的品牌战略,加大品牌宣传,形成品牌效应,扩大品牌的国际影响,提高我省产品的知名度和经济效益。设立企业商标境外注册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商标境外注册、建立境外商标维权和品牌服务机构,提升我省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9.发展版权产业。拓展版权利用方式,促进版权产业化。积极扶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文化娱乐、创意产业、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版权相关产业发展,形成版权产业集群。
10.推进植物新品种权运用。设立植物新品种保护专项资金,支持形成一批拥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苗单位,大力推广种植植物新品种,合理调节资源提供者、育种者和生产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注重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使品种权人、品种生产经销单位和使用新品种的农民共同受益。
11.重视传统知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与利用。大力挖掘传统知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扶持传统知识的整理、传承和发展,开发我省特色产业。完善传统知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制度,正确处理传统知识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利用和保护的关系,防止资源流失和无序利用。
(三)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12.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制。健全省、市、县三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建立知识产权专业执法队伍,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和执法条件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和效率。各级政府要着力改善知识产权执法条件,切实解决执法人员匮乏、经费短缺和执法装备落后等突出问题。积极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种假冒和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重大案件通报和信息共享制度,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
13.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建设,健全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构,积极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案件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三审合一”的审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案件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专家辅助人制度,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知识产权鉴定咨询委员会,统一裁判标准,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质量与效率。加大案件执行力度。强化知识产权案件诉讼调解,妥善化解知识产权矛盾纠纷。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确保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方面形成合力,严格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14.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合理配置执法资源,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和风险管理手段,不断提高海关查获侵权货物的能力,有效打击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外贸秩序。
15.完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和维权援助机制。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建设,健全维权援助机制,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和维权援助工作力度,拓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救济渠道,帮助市场主体依法应对知识产权纠纷。鼓励企业、行业和地区建立知识产权维权组织和保护联盟,支持行业协会制定行业知识产权公约,组织企业在对外贸易中开展集体维权,形成多元化的维权援助机制。建立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联系制度,加强对重点出口企业、支柱和特色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及维权援助工作,提高企业应对知识产权纠纷与贸易壁垒的能力。
(四)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16.加强全省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并强化各级政府知识产权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规划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协调解决知识产权重大事项。全省各市、县(区)都要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要有专人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结合公务员法的实施,强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职能,保障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和办公条件。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大力开展业务培训,提高知识产权管理队伍的综合素质。
17.加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建设。以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优势企业培育等工作为抓手,引导企业全面加强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激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加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管理,推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
18.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制度。对重大建设、技术改造、并购、转让、引进、装备进出口项目等重大经济活动,进行知识产权分析与评估,防止重复建设,避免自主知识产权流失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重大科技项目应当以获取和保护知识产权为核心建立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开展全程跟踪服务。
19.建立重点领域知识产权预警应急机制。由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共同参与,加强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预警研究,对涉及重点企业、行业的重大知识产权争端和突发事件,启动应急预案,提供法律援助,控制和减轻损害。
(五)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20.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健全各类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立重点行业专利信息数据库。从资金、装备等方面加大对福建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中心、福建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国家专利技术(福建)展示交易中心、福建省实施商标战略信息平台等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的投入,努力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
21.培育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代理、交易、咨询、评估、转化和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提升知识产权社会化服务水平。加强对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等诚信管理制度,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六)扩大知识产权交流合作
22.促进闽台知识产权合作。创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吸引台湾企业、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来闽设立咨询、研发、技术转移机构。鼓励台资企业申请专利,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申报中国名牌产品、福建名牌产品等,鼓励和促进闽台企业共创名牌产品。做好涉台作品版权登记工作,建设台商创意产业园区,共同推进版权事业的发展。大力引进台湾植物新品种,推进闽台植物新品种的交流和共同开发。共同发掘传统知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编制闽台传统知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
23.强化对台资企业的知识产权服务。促进闽台企业和科研机构的信息交流和联合研发,共同创造和申请专利,并为台资企业及申请人在大陆申请专利提供便利。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设立或联合成立台资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协调处理台资企业知识产权相关事宜。加强涉台知识产权案件的执法和审判工作,严厉打击侵犯台资企业商标权和假冒台湾产地的行为,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的正当权益,促进两岸交流合作。
24.促进闽台知识产权人才、学术的交流与合作。建立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平台,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参加大陆相关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定,支持台湾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来闽设立分支机构,支持省内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聘用台湾专业人才,充实我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队伍。加强闽台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培育、人才培养、执业培训、信息服务等方面的合作交流。
25.扩大对外及港澳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学术研讨、信息沟通和业务磋商等方面,深化对外及港澳交流与合作,不断完善合作机制,提高合作效能,扩大合作影响。参与重要国际知识产权交流活动,建立良好对话与合作关系,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经验,促进科技、经贸往来。
(七)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
26.建立政府主导、媒体支撑、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知识产权宣传体系。宣传《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开展形式多样的知识产权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把知识产权知识纳入各级党政干部、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文艺创作人员、教师等的教育、培训课程。将知识产权教育纳入高等学校学生素质教育体系和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在公务员考试、竞争上岗、青少年创新大赛中加入知识产权内容。
27.开展知识产权文化培育活动。在全社会弘扬以创新为荣、剽窃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假冒欺骗为耻的道德观念,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把知识产权文化纳入诚信教育、文明创建等全民思想文化宣传活动中,形成有利于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逐步建立适应开放、符合法律法规的知识产权行为规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28.建立省知识产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的审议、重大事项的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战略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制订专项实施计划,研究出台推进战略实施的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实施意见》中所确定的各项重点任务。
29.各级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从机构、经费和条件建设等方面为知识产权工作及战略实施提供保障。依法支持行政部门、公安和检察机关的知识产权执法工作,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形成结构合理、协调有序、联动发展的知识产权工作新格局,促进我省经济跨越式发展。
(二)完善法规政策体系
30.进一步完善地方政策法规体系。制定和完善地方性知识产权法规和行政规章。适时制定《福建省版权保护条例》《福建省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福建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条例》《福建省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条例》《福建省水生生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福建省财政资助的科技成果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办法》《福建省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办法》等政策法规。适时修订《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福建省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
31.强化知识产权政策导向。加强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科技政策、贸易政策与知识产权政策的衔接,强化知识产权在经济、文化和社会政策中的导向作用。坚持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目标导向,科技创新计划要把取得和实施知识产权作为立项目标和验收指标,加强科技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对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建设项目,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规则和指引。在科技奖励评审中,应将知识产权的取得和运用作为评奖标准中的重要指标。处理好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切实将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及管理情况作为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园区和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认定和复审的重要条件之一。
(三)加快人才队伍建设
32.大力培养各类知识产权人才。加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我省培训基地的建设,充分发挥国家资源优势,促进我省知识产权人才培养,重点培训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所需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立知识产权专业本科、硕士、博士点,培养懂知识产权专业、懂经济、懂外语、懂法律、熟悉国际规则的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实施知识产权人才培训计划,加大人才培养财政投入,依托高等院校、党校、行政学院等开展知识产权培训。结合福建省“海西创业英才”培养计划,面向产业一线,加快培养能有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海西产业优化升级的优秀中青年知识产权人才。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工程师和知识产权评估师制度。把获得知识产权数量指标和运用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效益指标,作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破格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重要依据。
33.大力引进知识产权高层次专业人才。将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列入我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列入福建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重点引进在国外知识产权机构、跨国公司和中介事务所工作过的有经验的专门人才。建立知识产权专家数据库,集聚一批国内外知识产权理论和公共政策研究的高级人才,跟踪国际国内知识产权领域的最新发展动态,研究分析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变化,高起点地开展知识产权理论和公共政策研究,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决策咨询。
(四)加大财政税收支持
34.设立福建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进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优势企业和重点保护单位、知识产权强县(市、区)工程、知识产权实施与产业化、知识产权申请资助、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与实施等工作。福建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逐步增加。各市、县(区)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安排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为促进区域知识产权工作提供可靠的资金保障。
35.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奖励制度。完善省级现有各类知识产权奖励制度,定期评选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省政府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增设福建省专利奖,激励科技创新活动。各市、县(区)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知识产权奖励措施。
36.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凡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四、实施与评估
37.制定战略实施推进计划。各级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的责任和职能,根据《实施意见》规定的各项战略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实施意见》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38.建立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考核机制。各级政府要把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将专利申请量、授权量等知识产权指标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和效能考核的重要内容,并纳入科技创新、自主知识产权、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等相关工作目标的考核体系。建立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跟踪与定期评估制度。对相关政府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实施成效每三年进行一次阶段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和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变化对有关计划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2
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福建省标准制定和标准实施推广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调动全省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推动标准化事业的发展,提高标准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和基础保障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福建省标准贡献奖。
第三条 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福建省标准贡献奖励委员会。省标准贡献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设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我省标准贡献奖评审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奖励办根据当年评审工作需要,聘请有关部门和单位标准化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福建省标准贡献奖专家评审组(以下简称专家评审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七条 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的奖励范围是现行有效且实施 2 年(以上)的下列标准:
(一)由我省主导制定或参与起草、经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或国际电信联盟(ITU)发布、或经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项目;
(二)由我省主导制定、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标准项目;
(三)由我省主导制定、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并已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项目;
(四)经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并已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地方标准项目;
(五)由我省主导制定,且经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发布,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项目;
(六)经我省依法成立的单位发布,并在国家企业标准信息公示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项目。
标准主导制定单位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上述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国家标准文本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为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承担单位(省外单位),“前言”中排序第二位的我省单位可视为“主导”单位。
第八条 福建省标准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项目不超过30项,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奖金额度按获奖等级分别为: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
获奖等级按照标准项目的创新程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进行综合评定,评审标准如下:
(一)一等奖:标准项目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创新性突出,标准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二等奖:标准项目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创新性明显,标准实施后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三等奖:标准项目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水平,创新性比较明显,标准实施后取得比较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三章 申报和推荐
第九条 凡符合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申报条件的单位,可以按规定要求提出申报。
(一)申报单位须填写《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申报材料;
(二)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标准项目,由具备法人资格的主导起草单位负责组织申报,主导起草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须依次顺延,国际标准项目由贡献最大的省内起草单位组织申报;
(三)申报单位须将申报书和相关申报材料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推荐部门之一,但不得同时提交两个(以上)推荐部门。
第十条 已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的标准项目,不得再申报新一届福建省标准贡献奖。
第十一条 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由下列组织推荐:
(一)省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二)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三)福建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四)经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备推荐资格条件的其他组织。
第四章 评审和授奖
第十二条 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的评审程序:
(一)初审推荐:推荐组织负责对所推荐项目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向省奖励办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
(二)形式审查:省奖励办负责对所推荐的候选项目的标准文本、备案或者自我声明公开情况等进行审查。
(三)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组对形式审查结果进行确认,并对项目进行专业评审,确定授奖项目建议名单。
(四)最终评审:省标准贡献奖励委员会对拟授奖项目进行审查,提出授奖意见,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福建省标准贡献奖获奖项目必须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到会评委的同意。
(五)公示:省奖励办将最终评审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满后将最终评审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省奖励办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受理有关异议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任何获奖公示项目向省奖励办提出异议。异议必须用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异议、匿名异议或超过公示期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属于对获奖项目的创新性和贡献程度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获奖项目起草单位、起草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凡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十四条 异议的处理:
(一)实质性异议由省奖励办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协助处理。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和处理意见报送省奖励办审核。重大问题由省奖励办组织评审委员和专家进行研究,并将研究结果再次提请省标准贡献奖励委员会做出最终裁决。
(二)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处理意见报送省奖励办审核。
(三)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异议标准项目提出调查、核实报告或协调处理意见的,取消该项目的本年度获奖资格。
(四)省奖励办将异议标准项目的处理决定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五)异议自福建省标准贡献奖评审结果公示期满后15天内处理完毕。
第十五条 福建省标准贡献奖获奖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六条 对获得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的项目,由省标准贡献奖励委员会负责颁发福建省标准贡献奖证书、奖金。
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的奖励经费从省级标准化工作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十七条 福建省标准贡献奖授奖项目的授奖单位和授奖人员限定为省内单位和人员。
第十八条 福建省标准贡献奖获奖项目获奖情况应记入获奖人员的个人档案。该奖项可作为申报专业职称评审的成果业绩,以及考核、晋升和享受有关津贴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福建省标准贡献奖实行评审人员回避制度,凡通过形式审查的标准项目的起草人,不作为评审专家或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出现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时,评审专家或委员不参加有关的评审工作和投票表决。
第二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的,由省标准贡献奖励委员会撤销并追回奖励。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的,省标准贡献奖励委员会视其严重程度,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二条 参与省标准贡献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省标准贡献奖励委员会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的评审细则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标准贡献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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