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
8个县、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改革试点工作的批复

闽政文〔2020〕160号

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部署要求,扎实推进福建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和中央编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有关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厦门市翔安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漳州市南靖县、漳州市平和县、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各试点改革方案由试点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印发实施。

二、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各试点地区要抓紧调整职责配置,明确一个部门履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职能,按规定和程序做好相关职责和机构调整工作,进一步修订公布各职能部门权责清单。

三、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以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建立健全全过程标准化的政府权力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明确行政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的权责关系,完善工作衔接配合机制,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不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

省发改委(省审改办)牵头负责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的指导和服务,省委编办、省司法厅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要加强与试点地区的沟通协调和政策衔接,深入调查研究,指导和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并适时对改革成效进行评估。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报送省发改委(省审改办)。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09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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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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