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闽政〔2020〕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国家的部署要求,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相关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予以废止。被废止的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共4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0811

闽政7-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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