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福建省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闽政办函〔2019〕51号

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建立福建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闽民办〔2019134)收悉。经省政府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建立福建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中央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1.福建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福建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3.福建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1112  

 

附件1

福建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经省政府同意,建立福建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省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研究拟订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向省政府提出建议;组织协调和指导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推动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督促、检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委政法委、网信办、台港澳办、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发改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社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卫健委、外办、市场监管局、广电局、医保局、团省委、省妇联、残联、妇儿工委办、省消防救援总队、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等27个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席会议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总召集人,省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和省民政厅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机制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根据省政府领导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省政府。重大事项经联席会议讨论后,按程序报省政府决定。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及分工任务,主动研究涉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提出工作建议,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处理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各项工作。

 

附件2

福建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郑建闽  省政府副省长

人: 林依钦  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池秋娜  省民政厅厅长

成  员:郑    省委政法委委务会议成员(副厅长级)

     刘学全  省委网信办二级巡视员

     钟志刚  省委台港澳办副主任

     孔繁圣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吴钟夏  省法院副院长

     叶燕培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

     潘乙凡  省发改委副主任

     李    省教育厅副厅长

     杜清森  省公安厅副厅长

     邱    省民政厅副厅长

     林德明  省司法厅副厅长

     林贻武  省财政厅副厅长

     吴小颖  省人社厅副厅长

     王明炫  省住建厅副厅长

     雷文忠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黄书荣  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

     杨闽红  省卫健委二级巡视员

     罗冠升  省外办二级巡视员

     林国闪  省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总监

     胡永新  省广电局一级巡视员

     梁步腾  省医保局副局长

     杨    团省委副书记

     陆    省妇联副主席

     黄冠华  省残联副理事长

     郑元福  省妇儿工委办专职副主任

     陈立民  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

     黄    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客运部副主任

 

附件3

福建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

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省委政法委

督促各地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作为特殊人群服务管理的主要方面,纳入平安建设范畴,加强检查和责任追究。

二、省委网信办

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相关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规范新闻报道秩序,引导良好社会风尚。

三、省委台港澳办

做好涉台和涉港澳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相关事宜。

四、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

将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政策措施纳入社会救助、未成年人保护等相关法规制定、修订工作,予以统筹研究吸纳,指导、支持民政等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救助管理政策法规制度。

五、省法院

对侵害流浪乞讨人员权益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打击。指导基层法院对法定义务人遗弃、虐待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严厉打击。    

六、省检察院

强化法律监督,依法依规严厉打击侵害流浪乞讨人员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省发改委

推进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公办福利机构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提升其兜底保障能力。

八、省教育厅

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乞讨未成年人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职业教育,协助做好教育矫治工作。督促各地教育部门及时安排返乡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做好接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中等职业学校接收的家庭经济困难并符合条件的返乡未成年人予以资助或减免学费;支持、协助救助保护机构对不适合入校接受教育的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替代教育,做好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工作。

九、省公安厅

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及时受理报警求助并做好特殊困难人员的护送工作。加大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力度,建立全省统一的DNA采集比对、人像识别机制,根据救助管理机构协助核查申请,及时开展身份核查并反馈核查结果。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对遗弃、虐待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予以严厉打击,对携带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疑似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身心健康表演等行为的,依法进行调查、处置。指导各地公安机关根据民政部门落户申请,为滞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受助人员办理户口登记。指导各地公安机关对市级救助管理机构和有条件的县级救助机构,结合社区警务布点设立警务室或派驻民警,协助做好受助人员身份核查、站内安全管理等工作。对托养机构的治安工作进行监督。

十、省民政厅

研究制定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和救助服务标准规范。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定期通报全省救助管理工作情况,及时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工作中的重大情况。协调省内跨区域救助管理工作,宣传救助管理政策。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救助管理工作,协助公安机关为滞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人员落户,将其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纳入特困供养范围;为符合条件的返乡受助人员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政策。组织开展法规政策落实、工作机制运行、资金使用、信息系统使用、风险隐患排查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十一、省司法厅

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源头预防工作。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帮扶救助措施,防止流落街头违法犯罪。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法律援助及其他法律服务。

十二、省财政厅

督促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建立稳定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经费保障机制,将救助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会同省人社厅指导各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落实救助管理机构的教师、医务人员、护工、社会工作者的相关待遇。

十三、省人社厅

指导各级人社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有劳动能力和培训意愿的流浪乞讨人员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工作。按政策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等方面的公共服务。指导各级人社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倾斜政策,落实救助管理机构的教师、医务人员、护工、社会工作者的相关待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开展职称评定。

十四、省住建厅

指导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做好特殊困难人员的引导、护送工作。充分利用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协助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十五、省交通运输厅

指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救助管理机构购买乘车(船)凭证和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等提供便利。

十六、省农业农村厅

将符合建档立卡条件的农村贫困流浪乞讨人员,严格按照程序规范纳入建档立卡管理,并指导各地提供相应的精准帮扶服务。

十七、省卫健委

指导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对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疾病防控和内设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医疗康复及护理进行监管,根据需要确定定点医疗机构。指导相关医疗机构对受助人员医疗费用进行审核。

十八、省外办

做好外籍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相关事宜。

十九、省市场监管局

对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的食品药品安全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属地监管部门依申请对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餐饮服务(开办食堂)的机构依法实施食品经营许可。

二十、省广电局

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相关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规范新闻报道秩序,引导良好社会风尚。

二十一、省医保局

依据民政部门提供受助流浪乞讨人员的名单,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受助人员实施医疗救助,保障其基本健康权益。

二十二、团省委

依托各级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机制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将其纳入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考核内容。配合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动员、组织青少年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二十三、省妇联

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妇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通过“春蕾计划”等公益项目给予相应帮扶,组织各级妇联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防止困境未成年人流落在外。

二十四、省残联

配合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相关工作,指导各级残联依法保护流浪乞讨残疾人的各项权益。

二十五、省妇儿工委办

以实施福建省妇女、儿童发展纲要为抓手,协调推动省妇儿工委相关成员单位为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关爱服务,积极开展控辍保学、青少年维权、家暴庇护等关爱保护相关工作,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二十六、省消防救援总队

指导各级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对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管。

二十七、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

指导各级铁路运输部门为救助管理机构购买乘车凭证和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等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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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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