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高速公路货车通行费
计费方式调整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2019〕219号
省交通运输厅、发改委、财政厅:
你们《关于核定全省高速公路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调整方案的请示》(闽交规〔2019〕88号)收悉。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3号)精神,经研究,同意你们关于全省高速公路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调整的意见,即从2020年1月1日起我省高速公路收费车型按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19)执行,货车/专项作业车调整为按车(轴)型收费。
货车/专项作业车按车(轴)型收费的基本费率为高速公路(非独立桥隧)0.45元/车公里、渔平高速公路延伸线(平潭大桥)2.00元/车公里、泉州湾跨海大桥和厦漳跨海大桥2.14元/车公里,1-6类车型收费系数分别为1.0、2.4、3.6、4.9、5.3、5.8。经批准行驶高速公路的六轴以上超限运输车辆,在六轴货车收费系数的基础上,按照每增加一轴,收费系数增加0.4的方法计收。通行青州大桥的货车/专项作业车,1-4类分别按现有1-4类车标准计收,5、6类及六轴以上超限运输车辆按现有5类车标准计收。
行驶高速公路的车辆按照实际行驶路径分段计收,ETC车辆通行费以1分为最小计费单位,非ETC车辆通行费以1元为最小计费单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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