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翔安区2019年度
第二十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9〕21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翔安区2019年度第二十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厦府〔20193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厦门市翔安区境内农用地27.6558公顷(其中耕地22.3608公顷)、未利用地1.247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翔安区马巷镇舫阳社区水田13.1484公顷、水浇地1.643公顷、旱地0.388公顷、园地0.9963公顷、林地0.1979公顷、其他农用地2.931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1977公顷、未利用土地0.8794公顷,内厝镇莲前村水田0.7164公顷、水浇地6.465公顷、园地0.1331公顷、其他农用地1.036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602公顷、其他土地0.368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1.1611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厦门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厦门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厦门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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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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