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连城县福地水库
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闽政文〔2019〕109号

连城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福建省连城县福地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连政综〔20183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连城县境内农用地159.7240公顷(其中耕地65.5038公顷)、未利用地2.359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连城县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的具体手续。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具体土地征收、供地等事宜,待国务院批准连城县福地水库建设用地后严格依法依规办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97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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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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