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对《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闽政办〔1997〕25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1992年8月29日,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1993年10月11日,省政府又批准颁发了《福建省金融机构收缴罚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全面掌握《规定》和《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进一步完善《规定》和《办法》,省人民政府决定1997年在全省范围内对贯彻执行《规定》和《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目的与要求
《规定》和《办法》是十分重要的基础性法规。制定《规定》和《办法》,旨在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地贯彻实施,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使行政执法活动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当前反腐倡廉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贯彻执行《规定》和《办法》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正确行使职权的保障,从制度上防止腐败的重要措施,为扎扎实实地搞好这次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要抓落实,务求各项检查工作真正落到实处,防止走过场、搞形式主义;检查中要注意抓典型事例,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总结;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应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违纪或违法的应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查处。通过检查进一步提高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二)检查对象
省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设在我省行政区域的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兴业银行。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
1. 各级人民政府是否主动履行《规定》赋予的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权;
2.省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是否根据《规定》的授权制定工作规程,规定违法案件的立案条件、标准和期限,是否依法报送备案;
3.行政执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是否与《规定》配套;
4.行政执法标志、检查证发放对象是否正确,发放人员的名单是否已按规定报送备案;
5.已领取标志、检查证的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是否依法佩戴标志、出示证件;
6.对行政执法人员越权或者非公务场合使用标志、检查证的,是否及时予以纠正;
7.标志、检查证遗失、损坏是否及时报告并登报声明;
8.标志、检查证持有人调离原工作单位或者不承担行政执法任务,颁发机关是否及时收回;
9.行政执法机关是否严格依照《规定》实施处罚(抽查行政执法机关的处罚档案材料);
10.各级财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是否依法主动履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各观义务;
11.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兴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否已经依法开展收缴罚款业务,是否在营业窗口的明显位置标明“收缴罚款处”,银行是否发生拒绝与行政执法机关签订协议的情况;
12.行政执法机关是否与金融机构签订协议贯彻执行罚缴分离制度;
13.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时,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4.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建议。
(四)检查时间:
1997年3月至9月。
(五)检查形式:
1.自查、互查、抽查等;
2.查看现场、查阅案卷;
3.开展社会问卷调查;
4.对检查结果进行评比。
(六)汇报
检查结束应写出书面报告,并按行政隶属关系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宁德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以及福建兴业银行应于9月30日前将本地区、本系统检查情况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
(七)其他
1. 省人民政府将在各地、各单位检查基础上组织抽查,抽查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各地在检查中遇有向题可以直接与省政府法制局联系;
3.此文请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转发至所属工作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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