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木材
生产经营中不合理收费的决定

闽政文〔1997〕10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                


  林业是我省确定培育和扶持的五大支柱产业之一,商品木材是我省的拳头产品,充分发挥我省的林业优势做好木材生产经营这篇文章,对振兴我省经济尤其是林区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目前我省木材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乱收费现象十分严重,使得木材流通不畅,林权所有者收益少,木材生产、经营和使用者负担重,影响了木材的正常生产和销售,社会各方反映强烈。为保证木材流通渠道的畅通,发展绿色产业,加快林业强省的建设步伐,促进我省林业向更高层次发展,必须对木材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不合理收费(含各种基金,下同)进行清理整顿,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清理整顿原则                     


  (一)以现有省级以上权机关制定和审批的木材税、费项目和标准为依据,其他未经省级以上有权机关批准的木材不合理收费项具一律取消。                

 

  (二) 管好、用好合法的木材税、费,坚决清理木材经营过程中的不合理收费。对确需增加的木材税、金、费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省以上有权机关批准后执行。


  (三)清理核减木材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收费和采取相应的价格管理方式,应有利于增加林权所有者的收入和适当降低木材第一次销售价格(略低于南方集体林区木材平均可比销售价格),特别是降低用材大户的生产成本,同时考虑木材经营单位有合理的利润。    


  二、清理整顿对象                


  在木材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不合理收费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三、清理整顿范围          


  未经省级以上有权机关批准的在木材生产经营过程中收取的各种收费基金等。        


  四、规范木材各种税、费项目和标准


  木材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税、费的收取,必须遵循合法收取、取之适度的原则,未经省级以上有权机关批准,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不得自行立项或提高标准征收。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木材生产经营过程中只能收取以下税费                        


  (一)木材生产环节


   1. 特产税:按木材收购价的8.8% 征收(含地方附加);       


  (二)木材购销环节        


   2. 特产税:按木材收购价加育林费、维简费后的8.8%征收(含地方附加);        


   3.增值税:按国家规定的征收标准和办法征收;


   4.城建税:按增值税税额的一定比例(市区7%,县城、镇5% ,其他1%)征收;


   5.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税额的3%征收;


   6.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按增值税税额的5%征收;


   7.社会事业发展费:按木材第一次销价的1征收,三资企业减征15%;


  8.费、按木材收购后第一次销价的12%征收;


  9.维简费:按木材收购后第一次销价的8%征收;


  10. 森林植物检疫费:按货值的2征收;       


  11. 森林资源补偿费:出省木材杉、松原木按销价的5% 、杂原木按销价的3% 征收;


  12.林业保护建设费:按每立方米木材5元征收;  


  对上述十二项木材税费,以前有规定减征标准的,原规定执行。              


  此外,木材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运杂费用,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运输价格和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五、加强材购、销价格管理


  木材税、费是木材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清理整顿木材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税、金、费的同时,必须加强木材购、销价格的管理。以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用材企业的利益、保护国家的税源。木材购、销价格管理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行“管、控、放”的原则,即管住木材收购价格,控制中间环节税、费,放活木材销售价格。          


  )木材收购价格                         


  木材收购价实行最低保护价按照闽委发(1995) 21号文的有关规定,木材收购价采取与销售价相挂钩的办法,即杉、松原木按不低于木材销售价的50%,杂原木按不低于木材销售价的43%计算木材收购价格。为增加木材收购价格透明度,保护林权所有者利益,由省物委会同省林厅按照木材的不同规格、材质每年公布一至二次最低收购保护价,各地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允许上浮,幅度不限。省定木材最低收购保护价作为特产税计税价格的依据,各地实际收购价高于省定木材最低收购保护价的,按木材实际收购价格计征。


  (二)木材销售价格                 


  省管木材第一次销售价格的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即木材第一次销售价按木材收购价加规定的税、费和短途运杂费及经营企业合理毛利制定,木材第一次销售价指到“三边”(即公路边、大河边、铁路边)交货价,从堆头到“三边”所发生的短途运杂费用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省造纸用材单位,实行第一次销售价,纸材价格由林纸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协商定价。木材(含造纸用材)第一次销售价格制定后,允许木材经营单位根据市场变化情况上下浮动,上浮幅度超过%的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最高不得超过15%。


  六、清理整顿办法及配套设施


  (一)成立清理整顿木材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税、金费领导小组,省级由省政府办公厅、省物委、经贸委、财政厅、林业厅、审计厅、监察厅等单位组成,省政府一位副省长任组长。各主要林区的地(市)和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二)由省政府通过新闻媒介公布木材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税、费征收项目、征收标准、征收机关、征收依据,省、地(市)、县(市、区)分成比例及使用范围等(详见附件),以增加木材税、费征收的透明度,接受舆论和群众监督。    


  (三)各级监察、物价、财政、林业和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等部门要公布清理整顿木材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税、金、费的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和监督。

 

   (四)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本决定。对在本决定公布后继续收取各种非法的木材税、金、费的,除给予公开曝光,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外,还要追究所在地方政府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清理整顿木材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税、金、费牵涉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各级党委、政府要顾大局、识大体,把这项工作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组织有关部门按本决定的要求进行清理整顿,以确保此项工作能真正落到实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决定执行。


  附件:木材税费征收一览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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