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监狱犯人
劳教人员生活费标准和实行
分级负担办法的通知
闽政文〔1997〕16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4 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监狱犯人、劳教人员的生活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监狱犯人、劳教人员生活费标准。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在押犯伙食、被服实物量标准通知》(财农字[ 1995]137号)的规定,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从1997年开始,监狱犯人、劳教人员生活费按每人每年1500元标准执行,其中,85%的生活费由财政负担,15% 的生活费由监狱和劳教单位通过生产创收自行解决。
二、对监狱犯人、劳教人员生活费财政承担的85%部分实行分级负担办法。1996年底以前全部监狱犯人,劳教人员以及1997年以后新增的外省户籍(指户口所在地,下同)犯人、劳教人员的生活费财政负担部分仍由省级财政负担;从1997年开始新增加的本省户籍监狱犯人、劳教人员生活费的财政负担部分由监狱犯人、劳教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地市县财政负担,这部分生活费用先由省财政按规定的标准和平均人数核定垫付,当年年终通过省财政与地市财政结算收回。
三、各地市与所属县、市(区)分级负担办法,由各地市与所辖县、市(区)商定。
全省监狱、劳教系统的干警经费及狱政设施补助费仍由省级财政负担。
四、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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