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城厢区龟山路
(X281龟山至濑榜路)建设农用地
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8〕342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莆田市城厢区龟山路(X281龟山至濑榜路)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莆政土〔20181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莆田市城厢区境内农用地46.1818公顷(其中耕地3.4397公顷)、未利用地3.939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城厢区华亭镇华亭社区水田0.1278公顷、其他农用地0.065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177公顷、未利用土地0.0359公顷,宫利村园地0.0019公顷、林地4.0544公顷、其他农用地0.1294公顷,后塘村水田0.0549公顷、园地1.0748公顷、林地4.9411公顷、其他农用地0.259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013公顷,濑厝村旱地0.2098公顷、园地8.6276公顷、林地16.6003公顷、其他农用地1.131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541公顷、未利用土地3.9038公顷,埔柳村水田0.6654公顷、其他农用地0.034公顷,前柳村水田2.3478公顷、水浇地0.034公顷、园地0.5918公顷、林地4.7286公顷、其他农用地0.501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261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50.7207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莆田市城厢区龟山路(X281龟山至濑榜路)建设用地。

二、莆田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莆田市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四、莆田市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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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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