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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浦县
澎水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的批复

闽政文〔2018〕330号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成文时间:2018.12.22 字体:      

漳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漳浦县澎水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请示》(漳政〔20182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划定漳浦县澎水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现批复如下:

一、水源保护区范围:

(一)一级保护区:澎水水库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高程为503米)以下的全部水域,以及该水域沿岸外延200米范围内陆域(遇一重山以一重山山脊为界)。取水口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坐标为东经117°2654.91″,北纬24°1232.78″。

(二)二级保护区:澎水水库入库河流及上游引水渠(含隧洞,总长度4000米)水域及其两侧沿岸外延至一重山山脊范围的陆域(遇象牙-车本公路以公路为界,不含公路),以及水库库区沿岸外延至一重山山脊范围的陆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三)准保护区:澎水水库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漳浦县辖区外流域除外;遇象牙-车本公路以公路为界,不含公路)。

二、你市要督促指导漳浦县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严格落实水源安全防范各项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水资源保护和合理调配。加强水源地上游水源涵养及水土保持,强化水资源供需分析和合理调配,提高供水保证率;同时,加强保护区环境整治,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各项措施,强化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全过程监管,确保供水区域的供水水质和供水需求。

(二)严格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在一级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不得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内不得建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准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按规定设置保护区界标、警示牌、宣传牌等标志以及隔离防护等设施。健全水源地巡查制度,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进行整改,严肃查处影响水源地保护的各类违法行为。

(三)强化预警及风险防控。定期开展监测和评估水源水、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完善水质预警机制。定期组织水源地环境状况和环境风险评估,建立健全水源地污染源、风险源名录,编制并落实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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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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