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化肥流通体制的通知
闽政〔1997〕7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45号、国发[1995]8号、国发[1996]19号和省政府闽政[ 1994]35号文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我省化肥流通体制。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提高完善化肥流通体制重要性认识。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是发展农业生产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化肥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加强农业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搞好本地区化肥等农资商品供需总量平衡工作,认真组织好化肥产销,落实资源、搞好储备、管好市场、稳定价格、保障供应。
二、努力搞好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健全优质化肥等农资商品的省级调控制度。
农资商品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是完善化肥流通体制和保持农资价格基本稳定的基础。农业及农资经营主管部门每年应对全省化肥、农药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需求总量,供需品种结构、供应季节、淡季储备等进行认真分析预测,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工业生产主管部门应根据全省主要农资需求情况结合企业生产状况,提出化肥、农药、农膜的生产计划建议数(含具体品种及分地市、县生产计划)报省计委。省计委本着积极组织生产和合理安排进口及省外调入的原则,进行汇总和综合平衡,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年度化肥、农药、农膜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进口、调入(调出)及供应计划,安排好供需总量平衡和优质化肥等品种的分地区供需平衡计划。
省级调控的优质化肥量占全社会优质化肥资源总量的80%左右,采取分级调控、分级管理的办法。省级(省计委)直接调控的优质化肥资源为国家分配我省的优质化肥、三明化工总厂生产的尿素、省组织进口的化肥。
省级调控化肥分配原则:确保省定购粮粮挂肥、城市蔬菜基地生产等政策性用肥以及农业生产用肥。
进口化肥的管理。地方进口化肥配额由省计委根据省内生产企业生产、农资部门库存量及市场供应等情况提出建议数,经省农资协调领导小组协商确定后上报国家计委,并根据国家计委分配给我省的进口化肥配额指标,下达给省农资集团公司,由省农资集团公司委托指定有化肥进口经营权的公司代理进口。农药、农膜原料的进口也按此办理。
三、完善化肥流通渠道,加强市场管理。
省级调拨化肥实行一级批发一级零售,即省农资集团公司批发,县农资公司与基层社批零结合,推行代销制。大力推行县级供销社与基层供销社联合经营化肥的做法,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真正让利给农民。在化肥资源不足的地区,各级农资公司要加大自采的力度,但只能从生产企业和有化肥经营权的单位采购化肥,并将化肥销售给农民或有化肥经营权的单位。以上单位之间的购销活动,只限于正常调剂,不得在系统内部横向转手倒卖。
三明化工总厂生产的尿素,按省下达计划的80%纳入省级调控,由省农资集团公司收购,产销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均衡生产、均衡收购。顺昌合成氨厂、永安智盛有限公司生产的尿素纳入南平市、三明市计划平衡,由市农资公司负责收购。今后南平、三明除省下达粮挂肥外,其余用肥先分别由这两个化肥厂全部肥源自行供应后,不足部分再由省计委平衡。
工业生产原料用肥由三明化工总厂按当年计划产量的10%安排,纳入省计委指导性计划,由三明化工总厂直供。
三明化工总厂自销的尿素限在当年计划的10%以内,也按均衡生产、均衡供应的原则安排。超产部分向省计委报备后允许自销。小化肥厂自销化肥数量由当地政府确定。三明化工总厂、顺昌合成氨厂、永安智盛有限公司生产的尿素和小化肥厂自销的化肥,只能销售给有化肥经营权的单位。
碳铵、磷肥等地产小化肥纳入当地计委调控计划,具体数量由各地县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由当地农资公司按计划组织收购、销售。
县及县以下农业“三站”为农户开展技术推广、有偿技术服务所需的化肥,可由农资公司按批发价格供应,也可从生产企业直接采购,但不得转手倒卖或承包个人经营。
继续坚持各级农资公司在化肥等农资商品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发挥农业“三站”及生产企业自销的辅助渠道作用。除“一主两辅”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化肥、农药、农膜。省供销社要加强对本系统内部的管理,凡以各种名义搞个体经营承包,要坚决取
缔。农业部门要对农业“三站”加强管理,凡以各种名义搞个人经营承包或挂靠经营的,要坚决取缔。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
省级调控的优质化肥资源,全部由省农资集团公司经营,省农资集团公司按省计委下达的计划,组织收购、进口和调拨供应。地市县调控的化肥由县(市、区)农资公司经营。国家分配直供给部队、农业、农垦、烟草等专项化肥按计划由化肥生产企业按出厂价实行直供,只限于自用,严禁向社会销售。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物价、技术监督及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化肥等农资商品的市场管理。继续清理整顿化肥流通渠道。坚决取缔非法经营和各种形式的化肥交易场所,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哄抬价格、乱收费等坑农害农的行为。对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四、加强农资商品价格的管理。
化肥价格继续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分级管理的办法。省产尿素用于粮挂部分的,其出厂价由省物委定价,地产尿素自销部分的出厂价格,由省物委按“合理比价、还本付息、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最高限价;地产小化肥出厂价格由地(市)物委按合理比价、保本微利的原则审核后报省物委统一审批,国产优质化肥省级调拨的价格和地方进口化肥口岸调拨的价格由省物委统一核定。化肥零售价格由各地(市)物委根据省定经营费率和调拨合理运杂费用具体核定,原则上一个品种核定一个综合零售价格。
农药、农膜出厂价格由省物委按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零售价格由地(市)物委根据省定经营费率和调拨合理运杂费用具体核定。
建立化肥价格调节基金。其来源:一是省级调控化肥实际调拨价与实际进货成本(理论调拨价)的价差盈余部分由财政返还;二是省农资集团公司上缴所得税超过1993年实际缴纳部分;三是省农资集团公司库存中省级调控化肥增值部分。化肥价格调节基金由省农资集团公司专户核算,具体使用由省计委、财政厅、物委联合审批并报省政府同意后,在省物委监督下使用。地、市、县级化肥价格调节基金的来源与使用办法由同级政府比照制定。
五、抓好化肥生产、经营各项保障措施和优质化肥的储备工作。
国家对化肥生产经营的各项优惠政策要继续执行并保持稳定。各地市、各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落实。化肥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和能源等有关部门要优先保证,均衡供应,现有平价部分的数量不得减少,化肥生产企业必须将这部分原材料和能源用于计划内化肥生产,铁路、交通、港口等部门要优先保证化肥及原材料运输。有关银行对化肥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要重点支持,优先供应并根据需要适当增加贷款规模,要与生产、经营单位密切配合,加强资金管理,防止挤占挪用。
加强优质化肥储备工作。省级优质化肥储备制度由省计委组织实施。根据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特点,省级冬储的优质化肥按省级年调控总量的15%左右控制,冬储优质化肥为20万吨。省财政厅安排的冬储化肥贴息800万元,纳入每年省级财政预算,专项管理,专项用于化肥冬储、结存滚动使用,具体由省农资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后,由省计委、省财政厅联合下达。储备的农药以16个骨干品种为主,约3020吨,总金额约2000万元、农膜1000吨约需850万元。具体由省农资集团公司负责。地市冬储由各地市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所需资金向银行申请专项贷款,贷款利息由同级财政研究解决。
六、加强协调、督促、检查,建立信息网络。
省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生产、流通中出现的向题。为及时掌握农资商品供求及价格变化动态,加强对农资市场的监控,由省计委牵头组织、省直各有关部门及地、市、县积极配合,尽快建立起全省农资商品信息网络。
今后省农资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及地市计委春耕至9月期间,每月要向省计委上报一次全省及地、市的农资生产、供应情况,以便及时了解农资产、供、销动态,并由省计委汇总报省政府和国家计委,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
七、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生产、流通的领导和管理。
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物价、工商、技术监督等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流通的各个环节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省政府农资协调领导小组要更好地发挥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作用。全面负责抓好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挂靠在省计委(不增编制),负责协调处理日常事务。各地、市政府也要相应建立农资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当地农资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有关农资产品产、供、销的协调及市场管理等工作。各地市、各单位对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迳报领导小组研究。
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的有关部门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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