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道309线
惠安县石井至斗尾港拓宽改造工程建设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8〕239号

惠安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县道309线石井至斗尾港拓改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惠政文〔201716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惠安县境内农用地27.9752公顷(其中耕地21.4811公顷)、未利用地1.117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惠安县东岭镇东岭村水浇地0.2779公顷、旱地0.0141公顷、其他农用地0.056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34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4125公顷,涂厝村水浇地0.2194公顷、旱地2.0703公顷、林地0.0145公顷、其他农用地0.580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18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2.9555公顷、其他土地0.0528公顷,东桥镇大吴村水浇地0.6376公顷、旱地2.1442公顷、其他农用地0.395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2.0916公顷、其他土地0.082公顷、未利用土地0.2096公顷,竿岭村水浇地1.1977公顷、旱地1.9318公顷、其他农用地0.136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88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8723公顷、其他土地0.035公顷,坑尾村水浇地0.6108公顷、旱地1.0854公顷、其他农用地0.650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82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2.5578公顷、其他土地0.1758公顷,西湖村水浇地0.2619公顷、旱地1.567公顷、林地0.1496公顷、其他农用地0.221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92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4043公顷、其他土地0.0289公顷,西坑村旱地0.9921公顷、其他农用地0.174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95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8576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041公顷,香山村旱地3.7048公顷、林地1.3515公顷、其他农用地0.485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845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3.0728公顷、其他土地0.082公顷、未利用土地0.0191公顷,厝斗村水浇地0.6121公顷、旱地1.8844公顷、其他农用地1.007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07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2.7169公顷、其他土地0.0288公顷、未利用土地0.3528公顷,净峰镇墩南村旱地1.0647公顷、其他农用地0.453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84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2.069公顷、其他土地0.0119公顷,墩中村旱地1.037公顷、林地0.0502公顷、其他农用地0.27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80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8349公顷、未利用土地0.0155公顷,净北村旱地0.1679公顷、林地0.0875公顷、其他农用地0.40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947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2647公顷、其他土地0.023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58.1433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县道309线惠安县石井至斗尾港拓宽改造工程建设用地。

二、惠安县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惠安县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四、惠安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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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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