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
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的批复

闽政文〔2018〕226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你区《关于恳请批准〈平潭综合实验区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的请示》(岚综管〔20187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平潭综合实验区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以下简称《区划》),请你区按有关规定尽快公布并认真实施。

二、同意设立“山门工业与城镇用海区”等3个工业与城镇用海区、“海坛湾旅游休闲娱乐区”等2个旅游休闲娱乐区、“山岐澳中国鲎海洋保护区”等5个海洋保护区、“海坛海峡保留区”等3个保留区、“东庠岛捕捞区”等3个捕捞区、“江尾村渔港区”等2个渔港区、“葫芦澳农业围垦区”1个农业围垦区、“草屿养殖区”1个养殖区、“坛南湾增殖区”1个增殖区、“澳前港口区”等2个港口区、“草屿锚地区”等2个锚地区、“海坛海峡航道区”1个航道区、“兴化湾外固体矿产区”1个矿产区、“海坛岛北部其他特殊利用区”等4个特殊利用区。

三、平潭综合实验区地处福建省东部、台湾海峡中部,海岛和港湾众多,岸线曲折,海洋生物种类繁多,海洋环境良好,港口、渔业、滨海旅游、风能、潮汐能等资源丰富,是建设国际旅游岛的重要支撑。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落实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的部署,坚持“不搞大开发、要搞大保护”原则,按照依法治海、生态管海的要求,合理配置海域资源,优化海洋开发空间布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四、通过实施《区划》,到2020年,平潭综合实验区海洋保护区面积不少于27007公顷,保留区面积不少于27542公顷,海水养殖用海功能区总面积不少于686公顷,平潭主岛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70%,整治修复海岸线长度不少于5公里,符合一、二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占区划海域面积达到75%以上,围填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得到合理控制,渔民生产生活和现代渔业发展得到保障,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五、《区划》是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法定依据,编制各类城镇建设及产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区划》的要求。要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落实《区划》提出的各项措施,规范海洋开发利用秩序,健全海域使用权市场机制。要严格执行围填海管理规定,加大海洋执法监察力度,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管。

省海洋渔业厅要加强对《区划》实施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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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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