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
经营性客、货运输船舶和农用船
安全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闽政文〔1997〕18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我省是全国重要的水网地区之一,近几年来,随着广大城乡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全省乡村船舫中的经营性客、货运输船、农用渡船(以下简称乡村船舶)得到迅速发展,对促进城乡物质文化交流和保障农业生产的正常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一些地方由于乡村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存在乡村船舶安全管理失管失控现象,致使重大恶性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也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为了进一步落实乡村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进一步稳定全省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特作如下通知:


  一、乡村船舶的交通安全实行谁所有(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地方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乡村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的管理,设定各级安全管理目标和责任。


  二、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对乡村船舶交通安全统一实施监督管理。


  三、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地区行政公署对辖区内乡村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乡村船舶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设定县(市)、乡(镇)政府管理乡村船舶的目标和责任。


  (三)督促县(市)、乡(镇)政府履行乡村船舶的文通安全管理的职责;检查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辖区内乡村船舶的交通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确定本县(市、区)乡村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的目标,与乡(镇)政府签订乡村船舫安全管理责任书,并实行考核。  


  (二)组织所辖乡(镇)落实乡村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组织乡村船舶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乡(镇)政府应加强辖区内乡村船舶的交通安全管理,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本乡(镇)乡村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目标,制订并组织实施管理目标和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措施。      


  (二)领导、检查、督促乡村船舶的管理工作。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应负责做好农用船舶的检丈、登记、发牌、发证以及建立登记薄册工作。


  (四)与村委会或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签订责任书。村委会、村民小组对乡村船舶的安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五)协助交通主管部门查处乡村船舶的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


  (六)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对乡村船舶的交通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六、乡(镇)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乡(镇)所属乡村船舶的交通安全管理,做好以下工作:


  (一)组织宣传学习和普及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和知识。


  (二)建立健全乡、村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三级安全管理责任制,督促村委会和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落实安全责任。

 

(三)组织督促乡村船舶船员参加技术业务培训。


  (四)组织对乡村渡口和乡村船舶的安全检查。

 

(五)在县、乡政府领导下,组织人员对节假日、集日、演出等活动期间和学生集中过渡的渡运安全秩序进行维护。                    


    (六)制止、纠正在本乡(镇)内停泊、作业的无证无照和超载、滥载的乡村船舶的违章行为,协助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        


  七、水库、园林、风景区水域中从事游览业的乡村船舶,由水库、园林、风景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并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各级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和学生过渡及开展活动的安全组织工作,对于过渡上学和开展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并落实安全组织措施。    

  

九、乡村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含临时和季节性渡客、游览和货运)和捕捞、养殖、采挖、疏浚、打捞、施工等作业的应当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并在交通主管部门限定的航区、范围、期限等条件内航行和作业。


  以上通知,望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八日

扫一扫手机阅读

    信息来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