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税务机关
机构改革涉及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通知

闽政办〔2018〕6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确保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确定的原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税务机关机构改革涉及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我省有关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由原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原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承担的职责和工作,在上述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前,由合并后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承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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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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