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福州市进一步
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闽政文〔2018〕153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示》(榕政综〔20183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在中心城区,即鼓楼、台江、仓山、晋安(晋安区宦溪镇、日溪乡、寿山乡、岭头乡、鼓岭乡除外)、马尾和长乐区,以及高新区管委会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二、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是:

(一)城市内河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城市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物业管理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三)公用事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四)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其他需要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上述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依据由你市自行公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调整。

三、福州市集中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为本级政府直接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你市进一步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过程中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7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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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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