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神华罗源湾电厂
新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闽政文〔2018〕148号

连江县人民政府:

你县上报的神华罗源湾电厂新建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神华罗源湾电厂新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18101号),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连江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7.223公顷(其中耕地2.6844公顷)、未利用地1.284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1.1988公顷;将国有未利用地0.899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0.6056公顷,由连江县人民政府以出让方式提供,作为神华罗源湾电厂新建工程建设用地。连江县国土资源局要及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连江县人民政府要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 177 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要求,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建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福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连江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反馈制度要求报自然资源部。

五、连江县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督促项目用地单位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六、连江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化解煤电过剩产能风险的规定,落实有关要求;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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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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