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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福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2018〕6号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成文时间:2018.04.12 字体: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福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412

 

福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推进名牌战略实施,加强福建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福建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进一步推进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闽政〔2015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名牌产品是指福建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生产,且质量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省内行业前列、社会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评定,省政府授予福建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

第三条 福建名牌产品评价建立以社会满意为宗旨,市场评价为基础,政府积极推动引导,市场中介组织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福建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管理,评价活动不收费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政府建立福建省名牌产品评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召集人,省政府有关部门及省名牌协会相关负责人任成员。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福建名牌产品的评定工作。

第六条 福建省名牌产品评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名评办)设在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联席会议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办法组织制订(修订)《福建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细化评审工作;

(二)组建并管理福建名牌产品评审专家库;

(三)组织福建名牌产品评价工作;

(四)组织福建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工作;

(五)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市、县(区)质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福建名牌产品的申报、推荐和数据库建设工作,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宣传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工业品申请福建名牌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达到先进水平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二)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省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额、品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三)连续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年销售额、纳税额、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四)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技术装备与工艺,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自主创新成效显著;

(五)企业已建立比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体系和计量检测体系并有效运行;

(六)企业重视品牌建设,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产品社会满意度高。

第九条 农产品申请福建名牌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先进水平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食用农产品必须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并纳入省级追溯体系管理(不含林产品);

(二)具有明显的福建地方特色,有较长的生产历史,为当地农村经济的主导产品,或具有区域优势、特色并在本地农业经济中占重要地位的产品;

(三)引进后适合本地生产的,或经过改良、创新后适合本区域或全省范围推广的新产品(品种)和本地新开发的产品,时间应在首次收获后三年以上(含三年);

(四)产品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质量稳定;产品技术指标达到省内同行业的先进水平;卫生指标经检测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卫生安全标准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标准;

(五)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并实施了包括品种、种苗、种植或养殖过程以及采集、加工、包装、运输、贮存等生产全过程的综合标准化和可追溯管理,生产单位注重环境保持与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

(六)连续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产品生产具有一定的规模,在市场上有较高的知名度,同类产品中产销量居全省前列;

(七)企业重视品牌建设,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产品社会满意度高。

第十条 软件产品申请福建名牌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应取得软件产品著作权登记证书;

(二)产品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省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三)连续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年销售额、纳税额、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四)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资格(水平)证书的软件工程师达5名以上(含5名);

(五)企业已建立比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体系并有效运行;

(六)企业重视品牌建设,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产品社会满意度高。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福建名牌产品称号:

(一)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以及省政府文件等有关规定的;

(二)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三)商标未注册或注册未满一年的;申请主体非商标注册人或被许可人;

(四)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市场准入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取得相应许可的;

(五)在近三年内,申报产品因在省级及以上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或产品质量问题被行政处罚的;出口商品国家质量检验不合格或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地区)通报的;

(六)近三年内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环境犯罪、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达到涉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或达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所称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的违法行为,或有重大质量投诉、侵犯知识产权经查证属实的;

(七)产品能耗未达到国家及省里颁布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标准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二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一)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社会满意水平和出口情况;

(二)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

(三)效益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纳税额、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和总资产贡献率等;

(四)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

第十三条 福建名牌产品评价指标向以下产品倾斜:

(一)产品或核心技术拥有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并形成产业化生产规模;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相关产品;

(三)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的产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的企业生产的相关产品;

(四)对促进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有较大影响的产品;

(五)资源节约型产品和环境友好型产品;

(六)自主品牌出口量大的产品和替代进口的产品;

(七)其他创新成效显著的产品;

(八)特色产品(包括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商标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国家或省级老字号、省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特色文化产业等)。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 福建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福建名牌产品申请表》并提供有关部门和有资质的社会第三方机构等出具的证明材料,按规定日期报送所在地县(市、区)质量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申报产品近三年未经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检2次及以上合格的,申报企业应在申报前一年或当年一季度主动向省质量、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安排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各有关省直单位应根据监管职责及时安排抽检,抽检结果作为申报名牌产品质量评价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申报企业所在地县(市、区)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进行初审,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评价等,并形成初步推荐意见,连同企业填报的《福建名牌产品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统一报送设区市质量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质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后报送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各设区市推荐材料,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就申报产品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征求相关省直部门、行业组织意见,各相关省直部门应及时书面反馈并就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提出明确意见;组织开展申报产品主要经济指标公示和社会满意度测评。

第十八条 省名评办根据当年申报产品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研究确定申报产品行业分组名单。

省名评办根据申报产品行业分组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从福建名牌产品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家组成若干专家评审组,按申报产品行业分组进行专家评审。

第十九条 各专家评审组按照《福建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对申报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省名评办提出本行业的福建名牌产品推荐意见。

第二十条 省名评办汇总各行业专家评审组提出的推荐意见,根据本办法及《福建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的规定,组织省经信、财政等部门及名牌协会研究提出拟推荐福建名牌产品候选名单。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就拟推荐福建名牌产品候选名单再次征求相关省直单位意见,形成推荐福建名牌产品候选名单后提交省名牌产品评定工作联席会议审议。省名牌产品评定工作联席会议审议确定福建名牌产品建议名单。

第二十一条 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当年福建名牌产品建议名单,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实。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上报。对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无问题的,上报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以省政府名义授予年度福建名牌产品称号,颁发年度福建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获福建名牌产品后三年内(至三年后省政府批准发布当年度福建名牌产品之日止,下同),可以在获得福建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福建名牌产品称号和统一规定的福建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获评年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福建名牌产品列入各级各有关部门“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范围;福建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合执法部门做好产品真假鉴别工作。

第二十五条 福建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守法诚信,持续加强质量管理和提高品牌运营能力,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应根据各级质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如实报告企业的发展情况。

各级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福建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通过跟踪、推动行业自律管理等方式,督促其不断加强质量基础工作、持续提升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 对已经获得福建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环境事件、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税收和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因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行政处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在上述情况处理结束后及时通报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经组织核实和研究并报省政府按有关程序撤销该产品的福建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七条 福建名牌产品获评后三年,企业可提出重新参加福建名牌产品评价申请,企业未按规定重新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重新申请福建名牌产品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福建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商标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福建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福建名牌产品称号、标志或者使用与其近似的标志;被撤销福建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获评三年后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福建名牌产品称号、标志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禁止转让、伪造、出租(借)福建名牌产品称号、标志。

第二十九条 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方法获取福建名牌产品称号的,经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查实并报省政府按有关程序予以撤销,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福建名牌产品申请。

第三十条 参与福建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严以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评价工作,同时要保护知识产权,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凡违反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市、县(区)质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名牌战略的组织实施,协助当地政府制定实施名牌战略的意见及政策和措施。各级政府要适时制定本地区实施名牌战略的工作意见,建立奖励制度,鼓励企业争创名牌,支持福建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参加各类会展宣传活动,提高福建名牌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福建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由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14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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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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