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8年度第二批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2018〕110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福州市2018年度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请示》(榕政综〔201865号)收悉。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福州市和厦门市2013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3621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州市马尾区境内农用地9.217公顷(其中耕地2.6515公顷)、未利用地2.097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马尾区马尾镇朏头村水浇地0.8175公顷、旱地0.5648公顷、园地0.6378公顷、林地1.0277公顷、其他农用地0.690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9.5478公顷、未利用土地0.2433公顷,马尾镇水浇地0.0623公顷、旱地0.0062公顷、林地0.0003公顷、其他农用地0.654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1481公顷、其他土地0.0295公顷,上德村水田0.0019公顷、旱地0.0028公顷、园地0.5749公顷、林地0.1924公顷、其他农用地0.213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6.1978公顷、其他土地0.2203公顷、未利用土地0.2817公顷,下德村水田0.0146公顷、旱地1.1814公顷、园地1.479公顷、林地0.7297公顷、其他农用地0.364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0.654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463公顷、其他土地0.3063公顷、未利用土地1.0164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8.9088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福州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州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福州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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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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