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
一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闽政文〔2018〕5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省政府决定再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取消2项、下放5项(含委托)、调整28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下放(含委托)和调整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凡属于取消和下放(含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减权放权监管责任清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下放(含委托)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省直有关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各地的沟通联系,制定配套措施,加强指导培训,确保下放或委托事项落实到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积极做好承接工作,确保接得住、管得好,更加便民惠企,让基层、企业和广大群众有更多的改革获得感。

 

附件:1.取消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项)

2.下放(含委托)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5项)

3.调整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8项)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122

 

附件1

取消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项)

 

 

附件2

下放(含委托)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5项)

 

附件3

调整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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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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