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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轨道交通3号线工程
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8〕43号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成文时间:2018.01.24 字体:      

厦门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厦门市轨道交通3号线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厦府〔201719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厦门市境内农用地37.1702公顷(其中耕地26.906公顷)、未利用地0.930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翔安区新店镇蔡厝社区水浇地7.5244公顷、林地0.751公顷、其他农用地1.04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82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918公顷,东界社区水浇地6.4758公顷、园地1.1933公顷、其他农用地1.15公顷、未利用土地0.9304公顷,后村社区水田1.459公顷、水浇地9.7121公顷、林地0.7254公顷、其他农用地4.822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41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33公顷,浦边社区水浇地1.7308公顷、园地0.0015公顷、其他农用地0.5763公顷,钟宅社区水浇地0.003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6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8.7201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厦门市轨道交通3号线工程建设用地。

二、厦门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厦门市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四、厦门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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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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