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福州市及
晋安区等八个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年)的批复

闽政文〔2017〕440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福州市及晋安区等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的请示》(榕政综〔2017180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福州市要按国土资源部《关于福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有关指标调整的函》(国土资函〔2017356号)精神,落实福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

二、原则同意晋安区、马尾区、福清市、闽侯县、连江县、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

三、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强化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等规划指标,统筹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构建科学适度有序的国土空间布局体系。

四、要切实加强调整完善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五、请晋安区、马尾区、福清市、闽侯县、连江县、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依据上述相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按有关规定抓紧调整完善辖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报福州市人民政府审批。规划调整完善成果及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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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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