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连江县2017年度第十二批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7〕418号

连江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连江县2017年度第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连政地〔20178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连江县境内农用地55.5789公顷(其中耕地8.5816公顷)、未利用地0.69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连江县东湖镇飞石村旱地0.0816公顷、园地0.9311公顷、林地0.2059公顷、其他农用地0.0213公顷、未利用土地0.088公顷,祠台村水田8.5公顷、园地33.597公顷、林地7.0884公顷、其他农用地5.153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739公顷、其他土地0.011公顷、未利用土地0.595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56.3468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连江县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连江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连江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动工建设。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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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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