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涉及
“放管服”改革规章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19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涉及“放管服”改革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112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于伟国

2017121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涉及

“放管服”改革规章的决定 

 

为了推进我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以下11部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规章:

一、福建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522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发布)

二、福建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19961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根据19985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11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三、福建省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199681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发布,根据19985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11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四、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199912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发布)

五、福建省农药管理办法(200142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发布)

六、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20017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发布)

七、福建省“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0672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发布)

八、福建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200792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布)

九、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20126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公布,根据201381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十、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29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发布)

十一、平潭综合实验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2013112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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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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