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第二次
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7〕13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1113  

 

福建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全省各级各部门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闽政〔201663号)的要求,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我省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省、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努力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12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福建省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分类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核定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进行入户调查。

(三)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海)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在全国统一领导下,全省统筹,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福建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省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

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部门分工。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地方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公安厅:负责提供和审核全省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观测断面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省国土资源厅: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省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编制相关普查制度和技术要求;组织普查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和表彰。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地方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厂(场)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负责指导地方相关部门提供和审核有关市政排污口基础资料;负责指导地方相关部门提供和审核工程机械有关数据;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提供和审核内河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和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污染源调查;负责提供和审核农业机械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水利厅:负责提供和审核有关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指导地方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

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组织开展水产养殖业污染源调查;负责组织地方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入海排污口调查和普查工作;负责提供渔业生产船舶注册登记数据、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数据,以及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商务厅:负责提供和审核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地方税务局:负责提供和审核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提供和审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提供和审核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及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省统计局:负责提供和审核全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省军区保障局:按照中央军委统一部署,负责省军区部队并协调驻闽其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组织实施污染源普查工作。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提供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配合做好普查名录库建库和相关普查成果分析、应用。

省国家税务局:负责提供和审核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福建海事局:负责提供和审核(海上)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中国民用航空福建安全监督管理局、厦门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和审核辖区内民用运输机场飞机起降架次和航油消耗信息;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南昌铁路局:负责提供和审核铁路内燃机车在用量、行驶里程等相关信息;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今后下发文件中部门分工等相关内容有变化的,由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有关部门作相应调整。

(四)普查实施。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1.前期准备:成立普查机构,配置专职人员和信息化设备,落实经费,制定普查方案,制订相关技术要求及制度,聘用普查人员,开展普查宣传与培训,开展污染源监测,完成普查技术准备工作。

2.清查建库: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对象;排查确定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

3.全面普查: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建立数据库等工作。

4.总结发布: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开展成果分析、验收与表彰等工作。

(五)普查培训。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负责人、业务技术骨干的培训。

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辖区内选聘的普查人员及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有关人员的培训。

所有普查人员经分级培训后上岗。

(六)宣传动员。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制定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和宣传平台,多渠道、多角度、全方位地进行污染源普查宣传,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性,积极支持和配合污染源普查工作。

五、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省级财政负担部分,由省财政厅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列入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负担部分,由同级地方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省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必要的省级普查机构办公场所租用以及办公设备购置、数据采集和处理等相关信息化设备购置、运行保障;全省各类污染源普查表格、普查员工作手册、培训教材、普查报告和有关技术文件等印制;对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普查工作机构负责人及技术骨干的培训;开展普查宣传;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现场调查、核查和督查过程交通工具的租用;普查工作人员和数据处理人员的选聘;各类污染源数据采集、分析测试和质量控制;全省普查数据汇总、校核和加工分析;普查资料建档;普查工作检查验收和总结表彰;普查成果的运用;根据普查工作需要购买的第三方服务等。省级财政对扶贫开发工作县予以适当补助。

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费主要用于:普查机构办公场所租用及运行经费保障,办公设备购置;数据采集、处理等设备购置;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交通工具租用;普查人员选聘及通讯补贴等经费补助;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普查表等资料印制、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普查工作检查验收和总结;根据普查工作需要购买的第三方服务等。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确定年度工作任务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据此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

六、普查质量管理

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全省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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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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