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沿海大通道
龙海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闽政文〔2017〕330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上报的漳州沿海大通道龙海段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漳州沿海大通道龙海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7318号),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漳州市龙海市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27.24公顷(其中耕地51.6095公顷)、未利用地18.532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16.0615公顷;将国有未利用地0.612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同意漳州市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7.8154公顷(其中耕地0.4371公顷)、未利用地0.355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0477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70.6649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作为漳州沿海大通道龙海段工程建设用地。其中拆迁安置用地3.1501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划和供地政策合理安排使用,其余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漳州市龙海市人民政府、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建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漳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反馈制度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五、漳州市龙海市人民政府、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督促项目用地单位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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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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