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福厦高铁土地
综合开发九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2017〕4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精神,为完善铁路投融资机制,促进福厦高铁与沿线城乡建设协调发展,支持福厦高铁土地综合开发,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科学编制福厦高铁土地综合开发规划设计。由省住建厅、发改委、国土厅、铁办会同福建高铁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指导福厦高铁沿线各设区市政府,科学组织编制福厦高铁土地综合开发规划。土地综合开发规划和项目开发方案充分考虑铁路站场及相关设施用地布局协调、交通设施无缝衔接、地上地下空间充分利用,统筹提升铁路运输功能和城市综合服务功能。

对福州南、福清西、莆田、泉港、泉州南、厦门北、漳州等福厦高铁站场,有关地方政府要根据福厦高铁土地综合开发规划,对城市相关规划进行全面梳理,编制和完善毗邻地区相关规划并做好协调和衔接,加强功能调整和空间优化,做好周边用地控制和预留。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强对站场建设和土地综合开发的规划管理,在编制铁路站场及周边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同步开展城市设计工作,深化建筑空间组织、道路交通规划、开发强度、建设时序等要求,大力推进铁路与城市轨道交通、公共交通、出租车等各类交通方式的无缝衔接,促进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在综合开发用地供应前,城乡规划部门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供应。福厦高铁土地综合开发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有关地方政府要尽快按程序组织修改报批。

二、合理确定土地综合开发的边界和规模。福厦高铁沿线各地方政府应按照福厦高铁土地综合开发规划,综合考虑建设用地供给能力、市场容纳能力、铁路建设投融资规模等因素,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规划,合理划定综合开发用地边界。扣除站场用地后,综合开发用地总量按单个站场平均规模不超过50公顷控制,少数站场综合开发用地规模不超过100公顷。沿线站点各地方政府应明确综合开发地块的具体位置和四至范围。在已经确定的综合开发用地边界内,地方政府应严格禁止其他城市开发建设行为,确需占用综合开发用地的,应制定开发用地调整方案并报省政府研究。

三、有序供应综合开发用地。福厦高铁综合开发用地与新建福厦高铁建设用地同步报批。综合开发用地可分期供应,分期供应的土地可成片提供,成片供应的土地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实际情况进行分宗,按宗地用途和有关规定供地。福建高铁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根据土地综合开发规划向地方政府提出土地开发建设计划,地方政府原则上在收到土地开发建设计划后九个月内实施土地征迁并形成净地用于土地公开出让。

四、调动各方积极性实现合作共赢。为共同推动福厦高铁加快建设,福厦高铁沿线设区市政府应根据开发时序,分别与福建高铁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联合组建合资子公司,负责实施所在设区市的铁路土地综合开发项目。福建高铁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原则上在合资公司中占股65%70%。由当地政府对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用地进行收储,根据福厦高铁建设和运营情况择机出让。土地出让后,地方政府按照扣除土地收储成本和按规定应计提的专项资金及相关税费后的出让收益的全额,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在收到土地出让金后一个月内通过安排专项补助资金至相应合资子公司,分期缴款的分期办理,支持福厦高铁提高资金筹集能力和收益水平以及运营补亏。同时,沿线站点站房建设进度、启用时间、运能安排与各地综合开发用地的供地及开发情况实行挂钩衔接、统筹调度。

五、多层次推进土地综合开发。支持福建高铁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地市共同成立的合资子公司在已划定的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用地范围内依法取得土地并实施土地综合开发。新建铁路项目已确定投资主体但未确定土地综合开发权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精神,采用净地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综合开发用地;土地出让标底或者底价综合土地收储成本、按规定应计提的专项资金和政府扶持铁路产业政策等因素合理确定;充分考虑铁路建设综合开发的特殊性,将统一联建的铁路站场、线路工程及相关规划条件、铁路建设要求,以及铁路建设、运营、服务配套要求等实际需要列入土地出让的条件。供应与新建铁路站场统一联建的综合开发用地前,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合理确定福厦高铁沿线站点用地红线范围。支持福建高铁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按照规划设计,对福厦高铁沿线站点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进行统一联建及上盖等综合开发。统一联建及上盖应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率,并可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联建及上盖产生的各项费用,由福建高铁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承担。铁路建设单位和运输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用地,因实施统一联建及上盖,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地方政府可依法按协议出让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地方政府扣除按规定应计提的专项资金及相关税费后的出让收益全额,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在收到土地出让金后一个月内,通过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支持福厦高铁提高资金筹集能力和收益水平以及运营补亏。

六、加大综合开发要素保障力度。统筹保障土地综合开发用地需求,用地规划指标不足的,可在设区市域范围内统筹解决,并按规定依法组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补充耕地的,由所在县(市、区)负责占补平衡,设区市统筹保障,省级从土地出让相关税费省级分成中加大补充耕地补助力度;综合开发中涉及城镇住宅和商服用地占用耕地的,不需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开辟用地报批“绿色通道”,不受供地率限制,不纳入供地率考核范围。涉及占用林地,符合用林规定,当地林地占用指标不足的,由省林业厅统筹解决。

七、健全综合开发用地配套。福厦高铁土地综合开发规划确定的综合开发区域,作为今后各地的重点发展区域。相关地方政府优先配套建设土地综合开发用地周边的道路、公共交通、地下管网、供水供电等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完备地块开发条件,力争在福厦高铁建成时,综合开发区域基础设施配套达到城市新区水平。省直有关部门对地方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在资金补助、规划安排等方面优先予以倾斜支持。

八、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福建高铁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及负责项目开发建设的合资子公司在项目经营期间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同级政府于次年上半年内,可参照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依法依规通过专项补助形式全额给予支持。政策暂定实施五年,到期后视福厦高铁经营情况另行研究支持政策。

九、加强协调保障工作。省发改委、重点办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国土厅、住建厅、林业厅、铁办等相关部门联合成立工作协调组,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协调解决福厦高铁土地综合开发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各地也要相应成立工作协调保障小组,加强沟通协调,推进工作落实,形成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督查督办的协调保障机制。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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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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