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
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7〕10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妥善做好新旧政策过渡衔接,推动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维护和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权益为重点,以营造公平的矿业市场竞争环境为目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合理调节矿产资源收入,有效遏制私挖乱采、贱卖资源行为。坚持落实矿业企业责任,督促企业高效利用资源、治理恢复环境,促进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工作

省财政厅、国土厅要密切跟踪中央改革动态,牵头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研究制定我省矿产资源权益金征收使用具体管理办法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细则。各市、县(区)政府要承担起组织推进本地区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主体责任,妥善做好新旧政策的过渡衔接,切实将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各级财政和国土部门要做好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准备工作,将相关信息纳入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实现征收情况实时查询。

三、加强管理,强化检查指导

各市、县(区)政府要建立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工作格局,加强工作落实和检查,开展业务培训、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确保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省财政厅、国土厅要加强对各地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改革有关重大情况,请各级各部门及时上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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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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