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7〕10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号,以下简称《通知》),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

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组织形式,是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必要条件。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环节,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也是省委、省政府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准确把握相关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二、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的省国资委监管的省属国有企业(不含金融、文化企业),要参照《通知》要求,全部改制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谁出资、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省国资委负责所监管的省属集团公司层面公司制改制;省属集团公司负责省属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公司制改制。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参照《通知》和我省有关要求,指导所属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

三、政策支持,形成合力

国土、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参照《通知》要求及省委、省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部署,落实好我省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中涉及的划拨土地处置、税收优惠支持、工商变更登记、资质资格承继等政策支持。

四、加强协调,强化督查

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协调督查工作,及时掌握和协调解决公司制改制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和困难。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向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公司制改制工作进展情况。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清理整顿和公司制改制工作,按照国家和我省集中统一监管的要求,另行规定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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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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