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海市2017年度第一批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7〕281号

龙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龙海市2017年度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龙政综〔20175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龙海市境内农用地59.3937公顷(其中耕地23.0513公顷)、未利用地1.225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龙海市港尾镇城外村水田13.2446公顷、旱地0.5705公顷、园地29.0561公顷、林地0.276公顷、其他农用地2.867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9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891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2888公顷、其他土地0.6059公顷、未利用土地0.3748公顷,格林村水田9.1111公顷、旱地0.1251公顷、园地2.4536公顷、林地0.0632公顷、其他农用地1.626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285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39公顷、其他土地0.2444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62.3053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龙海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龙海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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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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