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永泰梧桐至尤溪中仙公路
福州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闽政文〔2017〕196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

你县上报的永泰梧桐至尤溪中仙公路福州段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永泰梧桐至尤溪中仙公路福州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7144号),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永泰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291.3695公顷(其中耕地67.8072公顷,含基本农田37.1079公顷)、未利用地0.131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4.3371公顷;将国有未利用地1.725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4.7745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302.3383公顷,由永泰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作为永泰梧桐至尤溪中仙公路福州段工程建设用地。其中改路用地28.612公顷由永泰县人民政府按规划和供地政策合理安排使用,服务设施用地7.6公顷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以有偿方式提供,其余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永泰县国土资源局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永泰县人民政府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建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福州市人民政府要督促永泰县人民政府落实补划基本农田方案,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并切实做好保护。

四、福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反馈制度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五、永泰县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督促项目用地单位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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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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