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荔城区2016年度
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7〕180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荔城区2016年度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莆政土〔2016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荔城区境内农用地22.4568公顷(其中耕地20.1057公顷)、未利用地3.992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荔城区北高镇北高村林地0.7526公顷、其他农用地0.0164公顷,坑园村水田7.1222公顷、水浇地1.7661公顷、旱地11.2174公顷、林地0.2637公顷、其他农用地1.318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9698公顷、未利用土地3.9929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8.4195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莆田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莆田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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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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