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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7年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闽政〔2017〕17号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成文时间:2017.05.04 字体: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17年,福建省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省外高校福建生源毕业生总数达到27.25万人,各地要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摆在就业工作首位,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稳定。现就做好今年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重点领域就业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和重点领域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税费减免等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初创三年内的小微企业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象放宽至个体工商户。各地、各高校、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广泛收集中小微企业招聘信息,组织中小微企业进校园招聘。积极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将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创业者纳入公共创业服务范围,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相关扶持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会组织就业,对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各地、各高校要围绕我省推进“海丝”核心区、自贸试验区、平潭综合实验区、福州新区、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主动对接人才需求,向重点地区、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要领域输送毕业生。要抓住实施“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行动计划等契机,引导毕业生到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就业创业。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教育厅、经信委、商务厅、国税局、地税局,各高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工作。各地要加大在基层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业技术、农村水利、扶贫开发、社会救助、社会公益、法律援助等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大力开发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支持将基层紧缺急需专业高校毕业生需求列入我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三明市、南平市、龙岩市、宁德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引进符合目录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由省级财政给予享受生活津贴等待遇。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贫困村从事扶贫工作,到贫困村创业并带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报扶贫项目支持、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等扶贫开发政策。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培训、继续教育、项目申报、成果审定等政策。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民政厅、农业厅、教育厅、卫计委、团省委、水利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实施选调生和大学生村官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欠发达地区计划、服务社区计划等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招募派遣指标向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倾斜,向扶贫开发、现代农业、水利建设、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基层服务保障等公益性岗位倾斜。综合运用乡镇事业单位“考核聘用”和“专项招聘”方式,鼓励期满优秀毕业生扎根基层。承担基层服务项目招募任务的县(市、区),在开展事业单位招聘时应拿出一定数量岗位,采取“专门岗位”或“专项招聘”的方式,面向基层服务项目期满人员进行招聘。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相关政策。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民政厅、教育厅、卫计委、团省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继续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各地各高校要主动会同兵役机关,组织开展征兵政策咨询周、宣传月等活动,将征兵有关政策编入高校《学生手册》,对高校毕业生、在校生和新生等不同群体开展广泛宣传动员。落实好预定兵工作机制,在高校放暑假前对体检、政考合格的学生发放“大学生预定兵通知书”,为大学生入伍开辟绿色通道。要进一步落实、完善好“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以及学费资助、复学升学等优惠政策。加强高校大学生征兵工作机构建设,在人员、场地、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

责任单位:省征兵办、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民政厅、公安厅,各高校

(五)健全毕业生基层工作服务保障机制。全面放开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可将本人户口迁入就业创业地落户。公务员考录向在基层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倾斜,加大省、市级机关遴选力度,树立面向基层选拔优秀人才的用人导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高校毕业生可适当放宽学历、专业等条件,降低开考比例,可按规定设置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具有本市、县户籍或在本市、县长期生活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时,及时转移其社会保险关系,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各地应采取相应措施表彰宣传扎根基层、建功立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引导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和生产一线就业创业。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公安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深入推动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

(一)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各地、各高校要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各高校要改革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完善细化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弹性学制管理和保留学籍休学创业等政策,支持创业学生复学后转入相关专业学习。各高校科研设施、仪器设备等资源原则上向在校大学生开放,科技成果优先向大学生创办的小微企业转移。加强创新创业师资队伍建设,聘请各行各业优秀人才担任兼职教师,丰富教育形式。支持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协会、创新创业俱乐部等社团,举办创新创业讲座论坛。高校应设立创新创业奖学金,并在现有相关评优评先项目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表彰在创新创业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各高校

(二)强化创新创业培训实训。各地要加大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工作力度,抓好专项培训计划组织实施。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化平台等载体,试点开展开放式在线创业培训,帮助毕业生增强创新创业能力。要依托公共实训基地、就业(人才)培训中心和院校认定一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各高校要着力强化创新创业实训,搭建创新创业实习实训平台,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开展各级各类创新创业竞赛,为大学生实习实训特别是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扩展渠道,搭建平台,加大投入,优化服务。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财政厅,各高校

(三)落实完善创业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试点推动“多证合一”。对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按规定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企业)所得税等,该政策执行至2019年底。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依托信用信息,科学评估创业者还款能力,改进风险防控,降低反担保要求,健全代偿机制,推行信贷尽职免责制度。促进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互联网金融等规范发展,灵活高效满足创业融资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财政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服务。将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面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均可享受相关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人社厅、教育厅、经信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各地要优化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支持力度,鼓励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鼓励地方开展一次性创业补贴试点工作,具体标准和开支渠道由各地制定。继续遴选扶持一批省级大中专毕业生创业项目,给予创业启动资金扶持。支持建设一批省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和大学生创新创业标准园区,鼓励社会资本创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为毕业生创业提供项目孵化、场地支持等服务。对确有需要的毕业生创办企业,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可适当延长孵化周期。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数量和孵化效果,评选一批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一定的资金奖补。各高校要通过学校自设、校外合作、风险投资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教育厅,各高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优化创新创业公共服务。探索建立公共服务机构与市场主体合作机制,各类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和众创空间要对有需求的毕业生全面开放。统筹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源,构建覆盖院校、园区、社会的创业公共服务体系。鼓励创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开展政策咨询、项目开发、风险评估、融资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各地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对创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创业公共服务给予适当补贴。各地要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开展精准帮扶行动,组织创业导师与创业大学生结对帮扶。组织举办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创业项目展示交流、创业主题宣传等活动,构建创业资源对接交易平台、青年创客社区等创业生态系统,营造鼓励毕业生创新创业的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教育厅、科技厅、经信委、团省委,各高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

(一)实施能力提升行动。各高校要把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贯穿于整个人才培养体系,完善学科建设、课程设计,纳入教学计划和学分管理,全面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要加强就业指导师资培养,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予以适当倾斜,系统开展就业指导教师培训。推进就业指导教师队伍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建设。实施大学生职业能力提升计划,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和多种形式的模拟实训、职业体验等实践教学活动,增强毕业生实践能力。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选择一批优质职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为有培训意愿的毕业生及时提供定向技能培训。享受过实习补贴的职业院校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可按规定申领见习生活补助。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各高校

(二)开展校园精准服务行动。各地、各高校要强化毕业生在校期间就业服务,多渠道搭建校内外资源信息对接服务平台,建立精准推送就业服务机制,进一步提升人岗匹配效率。要广泛开展“人社局长进校园”“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公益导师服务团进校园”等活动,组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创业导师等进校园,为大学生送政策、送岗位、送服务。要落实2017年大中专毕业生公益性专场招聘会举办计划,继续对承办毕业生公益性招聘会的人才服务机构给予公共服务专项补贴。加强大型毕业生招聘会、校园招聘活动的安保工作,落实招聘会安全的主体责任,严防重大安全事故发生。要加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推进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实体大厅服务向网络服务延伸。运用微信、微博、手机APP等平台,多渠道、点对点发布和推送就业信息,打造便捷高效的“互联网+就业服务”模式。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各高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加强就业困难群体帮扶。各高校要通过建档立卡,一生一策,准确掌握家庭困难、少数民族、身体残疾等毕业生群体的具体情况,帮助困难学生调整就业预期,疏导求职焦虑等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就业指导、岗位推荐、技能培训和专场招聘活动,做到精准帮扶。对特别困难的高校未就业毕业生,有条件的高校要调动多方资源开发校内外实习岗位,帮助他们实现实习与就业的过渡。将求职创业补贴补助范围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各高校

(四)完善就业反馈。各高校要进一步落实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确保每年年底编制和发布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将毕业生创新创业情况及有就业意愿尚未就业、升学、暂不就业等内容纳入就业质量报告,更加科学、客观地反映毕业生就业创业状况和特点。积极发挥就业创业对教育教学的反馈作用,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经济部门、就业部门及行业组织的意见,完善学科专业预警、退出管理办法,健全就业与招生计划、专业调整等的联动机制,促进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各高校

(五)做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就业服务工作。省人社、教育部门要做好毕业生离校前后的信息衔接,健全完善实名信息库。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逐一联系未就业毕业生,针对需求开展个性化就业帮扶,将离校未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残疾毕业生、低保家庭毕业生、零就业家庭毕业生等作为帮扶重点,优先提供援助服务。加强就业困难毕业生心理疏导工作,及时化解潜在矛盾。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见习期间,由当地财政给予见习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见习补助。今年起,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至离校未就业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继续开展西藏籍毕业生岗位征集和双选对接工作。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教育厅,各高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权益。推动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就业环境。各高校要认真落实就业签约“四不准”要求,不准以任何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签约挂钩,不准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协议,不准将顶岗实习、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要加强维权教育,切实防范“试用期陷阱”等危害毕业生权益的不法行为。各地、各高校要加强对招聘活动的规范管理和招聘信息审核,努力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各地要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和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各类就业歧视现象,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国资委、教育厅,各高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托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沟通协调机制,强化政策统筹,发挥部门合力,协同优化环境,共同推进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各地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列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加大经费投入,切实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相关政策。各高校要切实落实“一把手”工程,进一步提升就业创业工作机构服务能力,确保“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四到位。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教育厅,各高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各高校要建立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督查机制,定期对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情况开展自查,把各项政策落实和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作为督查重点。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落实经常性联合督导调研机制,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各项政策措施和年度重点工作的落实完成情况作为督查调研重点,协调落实毕业生就业政策、就业经费和就业项目等问题,推动落实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各项政策措施。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财政厅,各高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高校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宣传解读国家和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帮助毕业生、用人单位熟悉和用好政策。要广泛宣传基层就业、自主创业毕业生典型事迹,教育引导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开展正面宣传,努力营造有利于促进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要密切跟踪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变化,根据就业新情况、新特点,研究完善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制定应对特殊情况的预案。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高校

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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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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