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下放
漳州市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

闽政〔2017〕1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精神,为支持漳州市进一步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工作,经研究,决定将30项省级经济管理权限下放漳州市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省级经济管理权限下放衔接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漳州市要主动对接,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对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以委托方式实施,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因特殊情况个别下放事项漳州市暂时不能承接到位的,在过渡期间仍由省级部门审批,避免出现脱节。

二、进一步简化流程和优化服务。漳州市要坚持以发展需求和企业需求为服务导向,进一步规范管理、再造流程、优化服务,建立“一站式”办结的审批机制和“一口受理、一表申报、并联审批、统发证照”的服务模式,切实营造便捷、高效的发展环境。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漳州市要结合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工作,积极探索经济运行管理新模式,加大推动综合监管执法力度,建立健全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综合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同时要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体系,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附件:下放漳州市实施的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目录(30项)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428

 

附件

下放漳州市实施的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目录(3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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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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