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31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闽政文〔2017〕15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取消涉及我省的31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

各级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涉及市、县权限的事项,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衔接,切实提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要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等机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对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事项,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切实做好跟踪督导工作;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动“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企业、群众的改革获得感。

附件:福建省取消31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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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取消31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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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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